检察长列席同级法院审委会会议制度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法律监督职权。落实和完善这一制度是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维护司法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也是落实司法体制改革特别是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基本要求。当前,检法两院在落实该制度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还不够高,监督对象仍以个案为主,检察机关启动列席程序较为被动,列席效果评价机制缺失。为此,首先要提高认识,实现双赢共赢;其次,要强化监督,明晰议题范围;再次,要完善机制,规范运行程序;最后,还要总结评估,提高监督水平。
中国检察官
2019年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