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企业因债务危机而进入破产程序,但其合同尚未履行时,就涉及到了待履行合同的问题。如何处理破产程序中的待履行合同,关系到各方主体的权益维护,关系到破产财产的价值及是否能够实现保值,更关系到破产程序能否顺利进行。本文对破产程序中待履行合同的选择权问题进行了探讨。从选择权行使的主体、对象及内容入手,分别进行了分析,同时对因选择权行使而导致的法律后果进行了逐一探讨,以期为立法完善、司法实践展开提供帮助,使选择权得以在合理限度内行使。
法制博览
2017年1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