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为本人与相对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处理事务型合同,它是委托代理、信托、行纪、居间等合同的基础法律关系.创建以代理、信托、行纪、居间等法律制度为内容的委托法对民法的规范化、系统化极富价值.在法律建构模式上,适宜将委托制度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制度,同物权法、债权法并列以体现其兼具物权和债权内涵的特色.
南京林业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2年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