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4]156号),我们制定了《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会计处理规定》,请布置本地区企业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附件: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文告
2004年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