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工商银行等39家商业银行开办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2-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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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依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和《关于开办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0]325号)的有关规定,现批准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和有关城市商业银行(名单附后)债券结算代理的对象由中小金融机构扩大到非金融机构法人。经批准,开办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的商业银行,可与非金融机构委托人开展现券买卖和逆回购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