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强制执行救济立法过于粗糙、欠全面、难操作,不能全面公正地保护当事人及第三人的合法权利.针对这一现状,参考国外民事强制执行救济的成功作法,应对我国执行救济制度作以下完善:一是建立程序性救济制度即执行异议;二是建立实体性救济制度即异议之诉,异议之诉可分为债务人异议之诉和第三人异议之诉.
甘肃高师学报
2002年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