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律)对合同效力干预的目的——质疑《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4-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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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律)去干预当事人之间已经成立的合同,无外乎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该类合同危害到国家利益或国家某些领域的秩序;二是该类合同危害到合同一方当事人或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国家通过立法将具有以上两种情形的合同归为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可变更合同和效力待定的合同;其目的是为了维护以上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