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通说将"经单位集体讨论或单位负责人决定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作为单位犯罪的核心要件.但是,这种理解却存在着以下弊端:如难以划清单位代表或机关成员的犯罪和单位自身犯罪之间的界限,夸大或缩小单位担负刑事责任的范围,不符合现实社会中的单位犯罪的实际情况等等.
理论探索
2003年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