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制定《物权法》的过程中,以及在第一次讨论物权法的研讨会上,很多人对用益物权的体系问题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就这个问题,我提出以下意见。一、关于制定物权法用益物权体系的不同意见现在,对物权法制定用益物权的体系,大体上有以下不同的意见:(一)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意见在梁慧星教授主持起草的物权法草案(以下简称“梁稿”)中,提出的意见是:在物权法中制定用益物权,应当设立基地使用权、农地使用
人大法律评论
2001年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