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让合同的履行最明显的特点是土地管理部门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享有特权,如行政机关单方面解除或者变更权、监督检查权等。这些特权存在的目的在于确保土地管理的顺利进行,维持土地管理秩序,维护公共利益。而对于受让方来说,最沉重的打击莫过于国家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因此本文仅就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这一特权进行讨论。
北京房地产
2000年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