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2000年5月12日法律第61号)最终修正:2009年6月5日法律第49号目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三条)第二章消费者契约第一节消费者契约的要约或者其承诺的意思表示的取消(第四条至第七条)第二节消费者契约条款的无效(第八条至第十条)第三节补则(第十一条)第三章差止请求第一节差止请求权(第十二条、第十二条之二)第二节适格消费者团体第一款适格消费者团体的认定等(第十三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差止请求关系业务等(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九条)
山东大学法律评论
2011年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