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的修订应涉及实体性的内容和程序性的规范两个方面.制定城市规划时应施行城乡整体协调发展的规划研究和筹划;应强调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建设发展的管理与监控.单纯控制大城市发展的方针,有悖于城市发展的规律和中国实现城市化战略目标的要求,亟待改正.应对不同层次规划予以原则上的作用界定和内容上的刚性法定;如何切实有效地推动城市规划决策和实施的民主化,应作为修订的价值取向问题而被关注并得以体现.
规划师
2003年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