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审计取证工作存在问题的思考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3-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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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审计证据准则》第四条规定,审计人员收集的审计证据必须具备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只有具备以上四性的审计证据才是具有充分证明力的审计证据,才能够支持审计结论。但是,目前在审计实际工作中,审计人员更注重在审计过程中如何发现问题,怎样处理、处罚,对如何取得符合“四性”的审计证据往往未引起必要的重视,给审计执法工作带来了风险。本文仅就目前审计取证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谈几点粗浅的意见,供审计同行们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