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监守自盗,汉代即有记载。[1]唐律之后,"监守自盗"的概念基本定型,相关规定也愈加规范。在《大清律例》中,监守自盗是六赃律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罚最重,故独居一等"[2]。中国古代以"刑"为中心构建刑律罪刑体系,并先后形成了以肉刑为中心的"旧五刑"体系和以劳役自由刑为中心的"新五刑"体系。在监守自盗律罪刑体系中,刑罚居于中心地位,是监守自盗罪研究较为核心的组成部分。
刑事法评论
2014年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