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药家鑫应否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问题,法院相对夸大了不利于药家鑫的量刑情节,过分贬低了药家鑫投案自首应当具有的从轻处罚辩护功能。没有充分考虑到自首情节的政策意义、药家鑫自首的程序意义以及药家鑫父母陪首的量刑意义。药家鑫案的死刑适用虽然迎合了广大民众朴素的'杀人偿命'观念,却未能完美地诠释我国司法机关一贯坚持的'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
刑事法判解
2013年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