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长时间以来,笔者对中国内地省份的一些农村进行了考察,深深地感觉到:要解决“三农”问题,必须转变村委会职能。这是因为,在当前农村,只有有效的经济组织才能克服农民自身发展中获取信息、融通资金和消除风险这三个基本障碍,但当前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的职能决定了它本身不是农业经济组织,并且还阻止其他农业经济组织的产生,因而当前村委会的职能加重或阻碍了“三农”问题的解决。
中国改革:农村版
2004年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