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1.2013年4月12日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4号公布2.自2013年4月12日起施行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2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管理工作。"
司法业务文选
2013年3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