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民事执行行为兼具行政属性和司法属性,而主要体现为行政属性,追求效率价值。对民事执行的外部监督必须实现效力与效率的综合平衡。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方式以抗诉和检察建议两种方式为典型,其中抗诉满足效力要求而违背效率要求,而且适用面狭窄;检察建议满足效率要求,但效力较弱。在检察机关现有的监督方式中,违法行为调查尚未受到学术界和实务部门应有的重视。本文作者认为,违法行为调查应当成为民事执行监督的主要方式。
中德法学论坛
2012年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