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商法化之简述民法商法化简而言之即是在民商合一的民法典编纂体例下,法条的内容既要体现民法的内容,又要体现商法的内容,做到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中民商有别,民事法律关系和商事法律关系不应适用同一标准。这样做的原因有四:第一,民事主体和商事主体的风险预见和控制能力以及注意义务不同,民事主体是弱而愚,其经济实力以及识别风险的能力都比较低,而商事主体则被各国商法推定
中国商法年刊
2015年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