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人的教唆行为的后果有许多不确定因素,单独教唆犯的教唆行为不属于实行行为,不能确认其为犯罪.因此,应对我国刑法第29条第2款进行修改,取消对单独教唆犯的刑罚,以保障刑法分则与总则立法精神上的一致.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03年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