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问题不仅在中国内地普遍存在,在中国香港和其他亚洲国家同样存在。在一个经济实体中,公司治理是透明度(指自愿披露加法定披露)的主要指标。为提高透明度。1993年香港股票交易所和香港会计师协会提出了新的公司治理要求,即在董事会中设立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中家族成员不得超过一半。新的董事会治理要求在理论上需要更多的证据支持,于是香港的两位学者对公司治理的四大主要因素与香港上市公司自愿披露信息的程度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实证研究。研究结果表明审计委员会的存在与自愿披露的程度之间有重要和积极的关系。同时董事会中家族成员所占百分比与自愿披露信息的程度之间是负相关关系。这项研究给两个新的治理要求提供了可资借鉴的证据。新要求适应了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它是否适合中国内地的实际情况还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审计人员应结合审计工作的实际.正确看待这些问题,不能全盘照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