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以司法改革为名,把法官的学理解释作为裁判依据,违背了我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个别法院用独立司法权来抵制人大、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权违背宪法精神.司法改革必须有序进行,在理顺审判机制的同时强化对独立审判权的监督,包括对失职法官的过错责任追究.无此便不能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目标的实现.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04年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