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不公是一个非常严重而现实存在的问题,存在司法不公与司法机关、司法人员失之必要的监督有着巨大的关系。近年来,全国各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通过实施个案监督,取得良好的监督效果。但与此同时,由于各地具体实施个案监督的方式与途径各有不同,效果也有很大差异,同时也出现一些以个案监督之名,行干预司法之实的现象,因此、社会上一些人针对人大施行个案监督有颇多非议,特别是来自司法机关的非议之声更多,一些人认为人大实施的个案监督没有法律根据,甚至认为人大实施个案监督是破坏司法独立,干扰司法机关办案。笔者认为,人大实施个案监督是实现人大监督权的重要渠道,是各级人大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的最有效方式之一。
一、人大个案监督之含义
所谓人大个案监督,是指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针对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具体处理某一个案时,采取的具体监督措施,审查执法行为,防止错案发生、纠正违法行为、责令纠正错案、罢免违法人员职务,或建议惩处违法违纪人员的一项系列活动。
人大个案监督的启动。主要针对社会影响重大、群众反响强烈的事件,已出现违法办案行为、可能出现的错案或已出现的错案而启动,这里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其中事前、事中监督主要目的在于防范,事后监督主要目的在于纠错,人大个案监督作为人大对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监督权实现的重要方式,应当建立一个经常性的启动机制,确立以防范为主、纠错为辅的工作方针。
二、个案监督的法律依据
宪法第5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第96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人民政府均由其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因此,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人民政府拥有监督权是人大作为权力机关的性质所决定的。根据《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同级司法机关、人民政府拥有评议并表决年度工作报告权、人事任免权、宪法和法律实施监督权、质询权和对特定问题组织调查并作出决议权等,因此人大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斌予的法定权力。但有人认为:宪法和相关法律是规定了人大的监督权,但没有具体规定个案监督权,如个案监督实施中通常使用的听取汇报,调卷审查,组织人员进行专项调查等权力。对此观点,笔者不能苟同,现有的法律条文中确实没有明文具体规定个案监督权,但个案监督是实现监督权的一个方式,其权能随附于监督权,在现实生活中、在实现人大监督权过程中,没有个案监督这个重要方式,人大就很难获知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的实际工作情况,不了解实情,也就难以真正有效的实现监督权,因此、只要个案监督中所采取的方式本身不违背法律、不妨碍司法活动,不介入具体办案,它都是可使用的,此外、十届人大已经将《监督法》列入立法规划,相信不久的将来必然会有具体的人大监督法律和监督实施细则出台。
三、对人大个案监督的批评和反驳
反对者对人大个案监督的批评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认为个案监督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在范围上不具普遍性,不能为公民提供普遍的救济;认为人大不是专门的司法机关,没有相应的人力、物力解决具体案件,所以它不能成为一个普遍的救济制度,而其不能成为一个普遍救济制度,则使同样的案件不能得同样的救济,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司法原则。笔者认为此观点有失偏颇,持此观点者的错误之处是把人大个案监督理解为是一种救济制度,事实上人大个案监督在本质上是为实现人大监督权而进行,其目的是通过个案监督实现人大监督权,监督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个案监督并不是也不应该是为救济个案当事人而启动,至于在个案监督启动后,客观上由于监督权的实现,错案没有发生或得到纠正,使个案中的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此时当事人权益得到维护这个结果,只是个案监督的副产品而已,它并不是个案监督追求的最终目标。
第二、认为个案监督与司法独立相冲突。司法独立,特别是审判独立是一项基本法律原则,因此有人提出:人大进行个案监督,则不可避免的使人大陷入具体的司法活动之中,从而破坏国家分工制度,使司法活动不能独立进行,特别是在审判活动中,人大进行个案监督时,不参与庭审而干预案件裁判,使法官对案件的决定权减弱甚至消失。笔者认为,上述观点仍然是错误理解人大个案监督的性质,把某些地方发生的个别非正常的“监督”行为归责于人大个案监督,这是对人大个案监督不正确的理解而衍生出的不公平的评判。笔者非常赞同司法必须独立的主张,可以说,没有司法独立就没有司法公正,特别是司法审判活动,一切进入法院的诉讼案件,都必须在法院法官独立审理之下作出裁判,任何机关和个人不得干预审判活动,但审判独立、司法独立并不排斥人大个案监督,如前如述,个案监督只不过是对某一个案展开的具体监督活动,而监督活动并不要求人大直接介入案件才能进行,事实上人大进行个案监督时,只需要通过一定的方式,如旁听庭审,听取汇报,以至调卷审阅,组织专门调查委员会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等,了解其选定的个案办理情况,发现和记录案件办理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并针对这些行为向有关司法机关提出质询意见,从而保障人大司法监督权的实现,同时也通过个案监督发现法官或其他司法人员违法违纪情况,在对法院、检察院工作报告进行审议时,在选举或任免法官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及法官、检察官等人员职务时,作为评议和决议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