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立法完善
(1)提高立法层次,整合现有法律资源
在相关立法中明确字号、商号及企业名称的概念,澄清三者之间的区别与联系,明确企业名称权的侵权标准,对企业商号权保护以合理方式做出单项规定。通过扩大商标法的调整范围,使之成为调整商标关系为主,又包含其他商业标记关系的法律。我们应当借鉴德国和法国的经验,使我国商标法成为大商标法。对于侵犯厂商名称权(字号或商号)的行为,我国规定了民事赔偿与行政制裁措施。但有学者认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健全,有些严重侵犯厂商名称权的行为,其危害后果并不亚于假冒商标犯罪,因而应借鉴日本等国家的立法经验,规定对侵犯厂商名称权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降低老字号取得驰名商标的条件
与普通驰名商标相比,老字号不仅是一种商业现象也是一种文化现象集商业与民族文化价值于一身。就商业价值而言,许多老字号尚未达到驰名商标所需的条件;但在文化价值上,却具有自身独特的的优势和强大的商业吸引力。所以如通过取得驰名商标的方式加大对老字号的特别保护就应适当降低认定门槛,不能简单地使用《商标法》第14条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而应与老字号的认定条件相结合,并以后者为主要考虑的因素。[8]另外,可由老字号认定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对于已被认定为老字号的企业统一办理驰名商标的取得事宜,以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3)给予老字号与驰名商标同等的法律保护
给予老字号与驰名商标同等的法律保护。既然商务部认定老字号的目的在于加大对老字号的保护与扶植力度,那么不如将经过认定取得老字号直接赋予与驰名商标同等的保护力度,这样即可节省因驰名商标认定而造成的国家与企业资源的浪费,又能实现对老字号的特别保护。[9]
3.司法执行
法院在处理老字号权利冲突案件时,应遵循在先原则,也要考虑利益平衡。当前,学术届关于解决知识产权冲突的理论主要有:在先权利优先保护说;综合考量说;从添附制度到权利重新界定说。[10] 从三种理论来看,在先保护说由于简单易行能得到立法上的支持,这也是司法实践的通行做法。对于恶意攀附老字号的行为(如恶意抢注老字号商标和域名,在不同区域登记与老字号相同的商号从事相同的经营)这种理论和做法是最有效的。但是,对于老字号的后人登记相同字号的情况应另当别论了,不可只保护国家利益而忽视个人利益。 在此情况下综合考量说更可取,因为它考虑利益平衡。就拿著名的吴良材一案来说,这里的问题毕竟不完全是一个法律上的问题,更涉及历史原因和政治原因,处理这里问题,应从民法的基本精神出发,使当事人的利益得到合理(而不是合法)的保护,同时兼顾各方的利益,而不是单方面地以所谓的国家利益强调其合法性,也不应过于要求对个人权利的保护,采取一种折中方案,有利于民事法律关系的稳定。
(二)企业自身的维权
1.企业必须提高知识产权意识,把老字号注册为商标。目前,我国的商标法相对比较完善,而调整商号的法律机制却有很多弊端,我国商号保护力度远不如商标保护力度,加之,老字号在法律上也没有特殊保护制度,在这种情况下,未进行商标注册的老字号企业耽误之急是把老字号注册为商标,使其获得商标法的保护。商标与商号一体化是老字号企业运用现有法律制度保护其商号的最佳选择[11]。
2.老字号企业应充分认识到维权的重要性,适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品牌声誉。这样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才能够继续发挥自己的优势,分享全球化带来的机会利益。在维权时老字号企业应注意历史字资料的收集。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方能提交大量历史文献资料,这对于法院明确老字号的历史渊源和其合法权利人起到了很大作用。
【参考文献】
[1][6]陈小蓉.我国“老字号”法律保护制度研究[D].福建:华侨大学法学院,2006.
[2][3][4][11]王正志.中华老字号[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5][7]苏哲.张建梅.略论对中华老字号的法律保护[J].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4).
[9][10]孙翠娟,王品清.论中华老字号的法律保护[J].商场现代化,2008(526).
[12]赵宝敏.从“泥人张”案谈我国对中华老字号的法律保护[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1).
(作者单位:扬州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