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华老字号的权利冲突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0-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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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务部《“中华老字号”认定规范(试行)和《中华老字号标识使用规范》的规定,中华老字号是指历史悠久拥有世代传承的产品、技艺或服务具有鲜明的中华民族传统文化背景和深厚的文化底蕴取得广泛认同,形成良好信誉的企业或品牌。通常公众对老字号的认知多集中在信誉良好、产品质量优秀、工艺独特、世代传承等方面。市场经济,必然带来竞争。一些恶意竞争者将与他人的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等登记为企业的名称使用,或者将与他人知名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等注册为商标使用。这种“搭便车”、“傍名牌”的现象时有发生,使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的冲突也日趋频繁,严重扰乱了市场竟争秩序。
一、老字号权利冲突的表现形式
老字号权利冲突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 老字号权利冲突主要表现为:第一,同种权利之间的冲突,是指同一字号权被多个主体同时享有而发生权利冲突的现象。[1]第二,不同种权利之间的冲突,是指就不相同知识产权客体受不同的知识产权单行法的调整并受之保护的多项权利之间发生的冲突,如字号权与商标权的冲突。
(一)老字号字号权与商标权的冲突
所谓商标权与字号权的冲突,是指不同的商标权人与字号权人因使用了相同或相似的文字而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了混淆,使其误认为两者为同一人,或者两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误购商品或接受服务,造成两者的权利冲突。商标与字号冲突的类型有三[2]:其一,将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注册使用。其二,将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注册使用,同时将与他人在先注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相似的文字,注册为商标。其三,将与他人在先注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相似的文字,注册为商标。
(二)老字号字号权与字号权的冲突
老字号字号权与字号权的冲突是指老字号的字号被他人在异地以相同或近似的字号登记而产生的字号权冲突。
二、老字号权利冲突产生的原因
老字号权利冲突从本质上说是我国市场经济转轨和法治化道路中的必然产物。其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历史原因
目前,大多数老字号企业是20世纪50年代由私营企业通过公私合营发展而来,而在当时缺乏字号价值评估体系,在企业转让时,没有把字号价值考虑进去。因此,改革开发后,一些老字号的传人就开始使用相同的字号进行相同的经营活动,从而引发纠纷。[3]例如,上海的吴良材案就是一个典型案例。
(二)经济体制转轨的原因
由于老字号建国后都成了国有企业,在计划经济时代,上级公司统一经销,连商标专用权也归上级公司所有,企业无需考虑市场问题,企业之间也不存在竞争关系,商标和字号权制度价值不大。但市场经济确是竞争经济,竞争的法则是优胜劣汰。近年国有老字号转制成股份制或民营企业,由于转制不彻底,不少企业仍存在产权不清问题,有些老字号争得了自己的老字号,但原来的企业却在出口继续使用原商号,甚至状告本地老字号侵权。[4]
(三)经济利益的驱使
具有高知名度的老字号可以带来持续而稳定的市场优势,并进而转化为经济利益。老字号所蕴含的经济利益越来越受到商家的重视。一些商家正是看到了老字号背后的巨大商业利益,恶性行为导致了老字号权利冲突的发生。所以说,经济利益的驱动是老字号权利冲突产生的主要动因。
(四)相关法律规定存在缺陷
虽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曾于1999年4月5日颁布了《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第4条规定:商标中的文字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包括混淆的可能性),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第5条又对于“混淆”作了范围界定。似乎可以说,意见的出台对于解决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的法律冲突,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但是该意见条文较为原则,不具有可操作性,在案件审判过程中,不能被直接予以适用。而且该意见在立法层次上也明显偏低。在司法实践中解决冲突时常常面临“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5]
(五)管理体制的原因
我国商标注册和字号登记分别由工商局的两个不同的部门管理。商标注册由国家工商局商标局统一管理,字号登记则依企业所在地域和级别的不同而分别由县、市、省和国家工商部门管理。商标注册和字号登记的这种条块分割是导致两者相互冲突的重要原因。[6]
三、老字号权利冲突解决路径的完善
(一)国家机关的作为
1.行政措施
改革现行企业名称与商标的登记管理体制建立相应的商标和商号数据库。[7] 对于企业名称登记核准的权限,应收归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所有(如果实施这种登记体制有难度,那至少要把登记核准权收归省级工商局统一行使)。建立企业名称全国联网检索体系,实现信息共享,实现商号在较大行政区域内的唯一性,并实行商号与商标注册的联机检索制度,特别是驰名商标及知名商号的登记交叉检索制度。改变现有的企业名称的登记程序,应规定增加事前公告、异议程序和事后争议程序。如果老字号企业发现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商标与自己的老字号相冲突,可以提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反不正当竞争调查,如申诉成立,则对不正当竞争者的权利予以撤销,更改其企业名称或商标。

2.立法完善
(1)提高立法层次,整合现有法律资源
在相关立法中明确字号、商号及企业名称的概念,澄清三者之间的区别与联系,明确企业名称权的侵权标准,对企业商号权保护以合理方式做出单项规定。通过扩大商标法的调整范围,使之成为调整商标关系为主,又包含其他商业标记关系的法律。我们应当借鉴德国和法国的经验,使我国商标法成为大商标法。对于侵犯厂商名称权(字号或商号)的行为,我国规定了民事赔偿与行政制裁措施。但有学者认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健全,有些严重侵犯厂商名称权的行为,其危害后果并不亚于假冒商标犯罪,因而应借鉴日本等国家的立法经验,规定对侵犯厂商名称权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降低老字号取得驰名商标的条件
与普通驰名商标相比,老字号不仅是一种商业现象也是一种文化现象集商业与民族文化价值于一身。就商业价值而言,许多老字号尚未达到驰名商标所需的条件;但在文化价值上,却具有自身独特的的优势和强大的商业吸引力。所以如通过取得驰名商标的方式加大对老字号的特别保护就应适当降低认定门槛,不能简单地使用《商标法》第14条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而应与老字号的认定条件相结合,并以后者为主要考虑的因素。[8]另外,可由老字号认定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对于已被认定为老字号的企业统一办理驰名商标的取得事宜,以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3)给予老字号与驰名商标同等的法律保护
给予老字号与驰名商标同等的法律保护。既然商务部认定老字号的目的在于加大对老字号的保护与扶植力度,那么不如将经过认定取得老字号直接赋予与驰名商标同等的保护力度,这样即可节省因驰名商标认定而造成的国家与企业资源的浪费,又能实现对老字号的特别保护。[9]
3.司法执行
法院在处理老字号权利冲突案件时,应遵循在先原则,也要考虑利益平衡。当前,学术届关于解决知识产权冲突的理论主要有:在先权利优先保护说;综合考量说;从添附制度到权利重新界定说。[10] 从三种理论来看,在先保护说由于简单易行能得到立法上的支持,这也是司法实践的通行做法。对于恶意攀附老字号的行为(如恶意抢注老字号商标和域名,在不同区域登记与老字号相同的商号从事相同的经营)这种理论和做法是最有效的。但是,对于老字号的后人登记相同字号的情况应另当别论了,不可只保护国家利益而忽视个人利益。 在此情况下综合考量说更可取,因为它考虑利益平衡。就拿著名的吴良材一案来说,这里的问题毕竟不完全是一个法律上的问题,更涉及历史原因和政治原因,处理这里问题,应从民法的基本精神出发,使当事人的利益得到合理(而不是合法)的保护,同时兼顾各方的利益,而不是单方面地以所谓的国家利益强调其合法性,也不应过于要求对个人权利的保护,采取一种折中方案,有利于民事法律关系的稳定。
(二)企业自身的维权
1.企业必须提高知识产权意识,把老字号注册为商标。目前,我国的商标法相对比较完善,而调整商号的法律机制却有很多弊端,我国商号保护力度远不如商标保护力度,加之,老字号在法律上也没有特殊保护制度,在这种情况下,未进行商标注册的老字号企业耽误之急是把老字号注册为商标,使其获得商标法的保护。商标与商号一体化是老字号企业运用现有法律制度保护其商号的最佳选择[11]。
2.老字号企业应充分认识到维权的重要性,适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品牌声誉。这样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才能够继续发挥自己的优势,分享全球化带来的机会利益。在维权时老字号企业应注意历史字资料的收集。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方能提交大量历史文献资料,这对于法院明确老字号的历史渊源和其合法权利人起到了很大作用。
【参考文献】
[1][6]陈小蓉.我国“老字号”法律保护制度研究[D].福建:华侨大学法学院,2006.
[2][3][4][11]王正志.中华老字号[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5][7]苏哲.张建梅.略论对中华老字号的法律保护[J].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4).
[9][10]孙翠娟,王品清.论中华老字号的法律保护[J].商场现代化,2008(526).
[12]赵宝敏.从“泥人张”案谈我国对中华老字号的法律保护[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1).
(作者单位:扬州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