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法治进步的回顾与启示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1-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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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仅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一个重要战略目标,而且是一项长期的任务。中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从无到有,从点到面,从稚嫩到成熟,从学习西方经验到形成自己独具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实现了从人治到政策之治再到法治的转变。回顾新时期法治建设历程,我国法治进步是举世瞩目的,同时它给我们带来了许多启示。
一、法治进步突出表现
(一)完善法律体系正式形成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我国法治进步最突出的表现。2010年底,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取得了里程碑式的重要成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正式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一个层次完备、涵盖了经济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法律体系。首先,它强调宪法为国家根本大法的“统帅”地位,在法律体系中居于中心位置,所有的法律法规必须依据宪法来制定,不得与宪法相违背。其次,它涵盖了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是以这些法律为主干,并以这些法律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的一个内容丰富的法律体系。第三,它所涵盖的法律具有多层次性,但最主要的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到2011年2月底,包括现行宪法在内,我国有现行有效法律239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广大人民智慧的结晶,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集中体现。从新中国成立之初,坚持“开门立法”、“问法于民”,到1954年制定宪法时,全国1.5亿多人参加草案讨论;从20世纪八九十年代,共有10部法律草案向全民征求意见,到1983年海上交通安全法草案由“一审制”迈向“二审制”确立“三审制”;从物权法历经5年8审,劳动合同法历经5年5审,社会保险法历经3年4审……中国立法开始逐渐转向注重质量的“精耕”立法时代;从2005年立法听证会制度的“零的突破”,到2008年法律草案公开由“常见”走向“常态”;直到社会保险法、人民调解法、国防动员法……201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搭建起中国法律体系大厦的又一批“支架”。我国一直向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更高目标不断攀登。
(二)公民法治理念逐渐成熟
公民法治理念逐渐成熟,是新时期法治进步的重要特征。从消费维权到物权排他,从名誉肖像到人格尊严,从物质损害到精神赔偿,60年来,伴随着中国法治前行的脚步,公民法治理念从最初的萌芽初醒,逐渐走向成熟。从不敢告、不会告到民告官逐渐成为常态,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连年上升。1987年至2008年,全国法院共受理行政诉讼案件180多万件。行政诉讼的类型也不断拓展、延伸,从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到平等就业权保护、受教育权保护等,公民的权利意识日益凸显。在网络普及之前,一些事件仅仅会在一定的地域内有较大影响,但是网络环境下,任何一个角落发生的事情都可能发展成为影响全国的重要事件。网络生活对现实起居影响越来越大,更多的社会不平与不公在网络上得以宣泄,给公众多了一个自由表达的空间,多了些生活趣味,少了些“暗箱操作”,利于推进民主建设。很多事件都在网络舆论的强劲推动下引起有关部门关注,最终得到了比较妥善的解决。人们对热点事件的广泛关注正反映了国家法治领域的重大发展,昭示着法治理念的逐渐成熟。
(三)网络舆论监督促进司法公正
正常而充分的网络舆论监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因为公开促进公正,不论在行政上还是司法上,已经成为我们处理公共事务的共识。比如法律规定的审判公开原则,包括审判信息的公开、审理过程的公开、审判结果的公开。而司法公正主要包括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形象公正三个方面。审判公开的三个内容与司法公正的三个方面完全对应,这说明从根本的法律精神和具体的法律规定上,对于网络舆论监督都持一种开放和欢迎的态度。司法独立原则和司法公开原则不但不矛盾,而且紧密联系、相辅相成。
毋庸讳言,网络舆论对于司法肯定会构成一定压力,但我们应该看到,这种压力更多的时候是促进和保障司法公正的压力,而不是以网络舆情好恶干扰司法的压力。我们更应该看到,对于公正司法可能构成压力和干扰的,网络舆论监督绝不是唯一的和主要的因素。而网络舆论监督通过促进执法与司法过程的公开透明,恰恰使得那些干扰执法和司法公正的力量难以有所作为,从而为司法机关坚持独立公正的立场,减轻了压力。
司法公正与舆论监督相互依存而并非相互排斥,舆论监督往往是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的强大推动力。以黄静案为例,如果没有中央电视台等各大新闻媒体的连续报道,如果没有无数网民的持续关注,在经历了五次尸检、六次鉴定之后,我们几乎很难有希望再次看见正义的曙光。而孙志刚案等写入中国法制史中的大量案例也证明,舆论监督已经成为我们这个时代司法进步的助推器。
(四)公民广泛参与助推法治政府
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解决民生问题,不仅要通过行政手段,应该更多的通过法治手段去解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关键所在。实际上,法治应该转化为一种公平分配正义的技术,让老百姓共享正义的分配,这比分享改革成果更重要。保障民生是法治政府的主题要求。对于法治政府而言,保障民生就是保障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保护基本人权,因此,中国政府要依法行政、实现民告官、政务公开、自我限权、以人为本、成为真正的法治政府、服务政府,从法治行政走向法治国家、宪政国家。如今,网络已成为群众表达诉求、监督和促进政府部门工作的一个重要途径。一些社会热点事件,通过网络传播,受到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并影响到政府的决策。政之所兴,在得民心、顺民意。从中央政府部门到各地各部门,现在都积极采取“网络问政”这种“不见面”的民意采集方式。例如,广州市政府正在开展以“广州垃圾处理政府问计于民”为主题的公众意见网络征询活动;南京市整合政府呼叫热线,建设“民生网”,一个全方位的民意沟通平台正在全力打造中;安徽省相关单位去年分31批回复网友留言685条,对其中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35条留言还做了现场复核……政府部门不仅越来越多地通过各种方式听取民意,而且一些决策程序也在不断完善。

(五)民意表达推动立法完善
民意为立法之本。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工作已进入常态化。许多法律的制定和修改过程,都闪耀着民意的智慧之光。行政强制法草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几乎每部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法律草案都在中国人大网上予以公布。社会各界也通过网络、报刊、来信等不同方式提出了大量意见。国务院法制办去年将起草审查的22件行政法规草案通过互联网、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比如,涉及众多家庭切身利益的“拆迁条例”的修改与废止行动,让人们感受到了政府对民意的尊重。从“拆迁”到“征收”,一词之变反映出民意在中国立法进程中的作用。从北京大学五教授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到媒体争相报道“拆迁”弊病、建言献策……在民意的推动下,新条例向社会征求意见稿的问世,对群众反映最强烈、最关心的问题予以回应:七种公共利益需要方可征收房屋;实施搬迁禁止断水、电、气;强制搬迁应先予被征收人补偿等等。又如,在搜索引擎百度点击次数超过百万次的“开胸验肺”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对此积极回应,并已开始完善制度的具体行动:河南多所省级医院获得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卫生部发布的新版《尘肺病诊断标准》已开始实施,国家相关规定也相继出台。近日,国家安监总局粉尘危害监测治疗中心在北戴河开工建设。建成后,这里将成为我国第一座专门用于尘肺病人治疗和康复的医疗楼。畅通的民意表达通道,助推完善法律体系的形成。
二、启示
(一)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是新时期法治进步的关键
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是新时期法治得以进步的关键。要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法治的理论与实践,既要看到马克思主义法学与非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原则区别,也要重视他们之间的共同性、普遍性。要注重原则不同的个性,也不能忽视他们之间有许多共同的属性,否则就会导致片面性和主观性。必须会导致只重视从本质上区别不同的法律制度而忽视他们在形式、做法上的相同之处,从而会忽视人类政治文明、法律文化的有用成果而使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受到很大的限制,甚至会导致完全否定法学,否定人类及得的规范国家权力、调整社会关系、处理社会矛盾的大量经验、智慧。这是错误的不现实的。正是由于在建国之初我们在这一问题上认识的模糊,在随后发展中一度导致指导思想和实践上的重大失误。文化大革命的发生,使我们的社会主义事业遭受了巨大的损失,但是我们不能走向另一个阶段,用非马克思主义法学否定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改革开放以来,在反思和批判对待马克思主义的教条主义和克服全盘否定人类积累的政治文明、法律文化、特别是西方法学理论和法治经验的热潮,在这一过程中,我们应注意不能将过去教条主义的左的错误归结为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本身的错误,从而又将西方的威信主义世界观全盘接受下来。西方的优秀成果,作为人类积累的用法律管理社会事务、调整社会矛盾激人与自然矛盾的经验与智慧,具有借鉴意义,但是他们也往往存在主观性、片面性和表面性,具有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的内在缺陷,显然不如建立在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思维方法基础上的马克思主义法学更为深刻和符合客观实际。 因此,我们在借鉴学习西方法学有一成果和法治经验的同时,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摈弃其世界观、方法论上的唯心主义,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
(二)坚持党的领导是新时期法治进步的保证
只有坚持党的领导,社会主义法治进步才能保持正确的方向。首先,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的提出,是我们党的一项重大创举。在人类历史上首次将社会主义制度与法治形态有机结合起来,将维护社会主义法治与坚持党的领导有机统一起来,这是我们党对社会主义建设理论的重大贡献。自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一直坚定地将民主法制建设作为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项重要任务,从来没有动摇过。不仅提出了依法治国的目标,而且将依法执政作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提了出来。其次,党的性质和与时俱进的品质决定了社会主义法治进步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我们党成长、壮大的历史充分证明:我们的党是代表着最广大人民利益的党,是一个勇于追求真理、善于总结经验、不断提高自己的党。自近代以来,在中国没有一个政党能像我们党那样,将这样一个人口多、底子薄的国家治理得这样好。没有我们党的坚强领导,不仅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将一事无成,而且法治进步更是无从谈起。第三,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艰巨复杂性决定了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历史可以看出,我国法治建设所取得的每一个进步,都是党正确决策的结果。在当今国际形势十分复杂,人们思想意识日趋多元的情况下,如果不坚持党的领导,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很容易陷入歧途,当前,就存在着两种明显干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倾向,一是法律虚无主义的倾向;二是迷信西方法治模式的倾向,严重的甚至怀疑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我们只有旗帜鲜明地坚持党的领导,不为这些似是而非的倾向所迷惑、所左右,才能对法制建设中出现的种种问题有一个理性的认识,不断坚定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信心,不断地推动法治向前迈进。

(三)尊重体现民意是新时期法治进步的前提
讲法治,首先要讲人权。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基础的科学发展观是以人为本的发展观。以人为本,用法律语言表述,就是以人的权利为本,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我们要建设的法治社会,就是以人为本的社会。尊重和保障权利和人权是法治社会的基本特征,也是构建法治社会的前提。因此,尊重和保障人权构成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最重要的内在的要素。考察法治的历史,法治是适应人权的需要而产生出来的,并随着人权需要的扩展而演进。社会主义法治更应当高举人权旗帜。2004年现行宪法第四次修改时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宪法,使我们的宪法更具有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意蕴,更具有亲和力、凝聚力和公信力,也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注入了鲜活的精神要素。新时期法治进步的种种表现,不论是网络舆论促进司法公正,还是公民参与助推法治政府,抑或是民意表达推动立法完善,无不围绕着“民意”二字。法治在民意的羽翼下得以前行。
(四)法学研究与法律实践结合是新时期法治进步的动力
法学研究与法律实践结合,是推进法治进步的内在动力。法学研究是对法律进行全方位研究的,不仅是历时性研究还要进行共时性研究,不单是对法学知识体系的研究,更是基于法的具体场景运用的实践活动的回应。所以法学是一种知识,一种逻辑,一种学问,却更是一种实践,一种经验,一种解释。存在于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之间的矛盾一直困扰着法学界,从佘祥林案到许霆案,法学家们和法官们的态度和意见出现分歧,法学研究的理论总是出现和司法实践不协调的一面。热点案件引起社会关注,之后因案件中涉及的法理和相关法律问题引起法学界的研究兴趣,这向来是社会热点案件与学术讨论挂钩的模式。在许霆案审理过程中,银行、法院、无期徒刑等关键词引起无限热议,网络上出现了网友自发组织的挺许派等QQ群,许多法学家也纷纷在公众论坛或者是自己博客道出自己对此案乃至此案引发的学术问题展开了讨论。最终将专家学者、法院法官、最高院领导、甚至全国人大代表全部卷入了该案的大讨论中,讨论从案件本身上升到法官道德、执法方式、立法缺陷、银行管理、社会公平等等。正是网络舆论的充分表达让法学界关注到相关问题,也才有了针对案件焦点的学术讨论。学术讨论大力推进法律法规的完善,避免机械司法。
【参考文献】
[1]范进学.“法学”是什么?———比较法视域中的“法学”含义诠释[J]. 《法学论坛》,2006年第4期.
[2]李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法治意义. 2011年02月21日人民网-《人民日报》.
[3]编写组.和谐社会的政治文明建设.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8年1月第1版.
(作者单位:大新县委党校 广西大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