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尊重体现民意是新时期法治进步的前提
讲法治,首先要讲人权。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基础的科学发展观是以人为本的发展观。以人为本,用法律语言表述,就是以人的权利为本,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我们要建设的法治社会,就是以人为本的社会。尊重和保障权利和人权是法治社会的基本特征,也是构建法治社会的前提。因此,尊重和保障人权构成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最重要的内在的要素。考察法治的历史,法治是适应人权的需要而产生出来的,并随着人权需要的扩展而演进。社会主义法治更应当高举人权旗帜。2004年现行宪法第四次修改时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宪法,使我们的宪法更具有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意蕴,更具有亲和力、凝聚力和公信力,也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注入了鲜活的精神要素。新时期法治进步的种种表现,不论是网络舆论促进司法公正,还是公民参与助推法治政府,抑或是民意表达推动立法完善,无不围绕着“民意”二字。法治在民意的羽翼下得以前行。
(四)法学研究与法律实践结合是新时期法治进步的动力
法学研究与法律实践结合,是推进法治进步的内在动力。法学研究是对法律进行全方位研究的,不仅是历时性研究还要进行共时性研究,不单是对法学知识体系的研究,更是基于法的具体场景运用的实践活动的回应。所以法学是一种知识,一种逻辑,一种学问,却更是一种实践,一种经验,一种解释。存在于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之间的矛盾一直困扰着法学界,从佘祥林案到许霆案,法学家们和法官们的态度和意见出现分歧,法学研究的理论总是出现和司法实践不协调的一面。热点案件引起社会关注,之后因案件中涉及的法理和相关法律问题引起法学界的研究兴趣,这向来是社会热点案件与学术讨论挂钩的模式。在许霆案审理过程中,银行、法院、无期徒刑等关键词引起无限热议,网络上出现了网友自发组织的挺许派等QQ群,许多法学家也纷纷在公众论坛或者是自己博客道出自己对此案乃至此案引发的学术问题展开了讨论。最终将专家学者、法院法官、最高院领导、甚至全国人大代表全部卷入了该案的大讨论中,讨论从案件本身上升到法官道德、执法方式、立法缺陷、银行管理、社会公平等等。正是网络舆论的充分表达让法学界关注到相关问题,也才有了针对案件焦点的学术讨论。学术讨论大力推进法律法规的完善,避免机械司法。
【参考文献】
[1]范进学.“法学”是什么?———比较法视域中的“法学”含义诠释[J]. 《法学论坛》,2006年第4期.
[2]李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法治意义. 2011年02月21日人民网-《人民日报》.
[3]编写组.和谐社会的政治文明建设.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8年1月第1版.
(作者单位:大新县委党校 广西大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