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存在的问题
(一)商业预付卡发行及管理缺乏法律支持。
1991年,国务院办公厅曾发出通知规定“任何单位不准发放、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1995年,国务院纠风办公室曾发出通知禁止使用购物卡;1998年和2001年,国务院纠风办及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再数次发出通知,禁止印刷、发售、购买和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卡。《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如果商业预付卡属“代币票券”范围,则商业预付卡发行行为为违法行为。
(二)商业预付卡转让及使用环节缺乏管理措施。
新规要求对商业预付卡购买环节,且金额1000元以上预付卡执行实名制,但未对预付卡转让及使用环节作出相关规定,无法掌握商业预付卡转让及最终持卡者消费情况,另外缺乏对商业预付卡挂失的有关规定,弱化预付卡实名制政策执行效果。
(三)缺乏对商业预付卡发行机构资格及目的的审查。
一是缺乏对商业预付卡发行机构资格的审查。商业预付卡发行机构多为商业企业,其资信、经营状况等因素将直接影响购卡者利益。商业企业尤其是发行健身卡、餐饮卡、洗车卡、按摩卡、电影卡等个体业户一旦出现经营不善、信用意识不强等现象,将导致购卡者利益受损。二是缺乏对预付卡发行目的的审查。商业预付卡发行是一种对发卡机构信任的金融行为,基于商业信誉产生,本应作为商家的一种促销手段,但较难认定其为吸存行为或促销手段。
(四)缺乏对商业预付卡交易记录资料保管的规定。
新规未对商业预付卡购买、使用等交易记录资料保管提出要求,易发生发卡机构对预付卡交易记录保管不善或者故意毁损、不提供等现象,导致监管部门无法获得对其监管的第一手资料。
(五)未细化监管主体职责及违法违规处罚措施。
新规缺乏对商业预付卡发卡机构进行常规监管的有关规定,没有细化人民银行、工商局等监管主体的具体监管内容及方式。同时,新规对违反商业预付卡管理规定的行为,未制定相关处罚措施。
二、相关建议
(一)明确商业预付卡与“代币票券”的归属关系。若商业预付卡属于“代币票券”范畴,则修订《中国人民银行法》关于“代币票券”的法律条款;若不属于,则建议制定有关法律条款,明确商业预付卡发行及管理的法律地位。
(二)明确商业预付卡转让、使用、挂失等方面的规定。建议采取商业预付卡转让需经原发卡机构变更持卡人,或者最终持卡人消费时需登记持卡人身份证的方式,加强商业预付卡转让、使用环节的管理。建议准许记名商业预付卡可以挂失,增强商业预付卡实名制效果。
(三)制定商业预付卡发行机构发行资格标准。为保护消费者权益,规范发卡机构行为,建议通过设计能反映资信、经营状况、偿债能力等方面的指标,制定商业预付卡发行机构资格标准,经审查通过的机构方可发行商业预付卡。
(四)明确各监管主体职责及违法违规处罚措施。建议尽快制定商业预付卡管理实施细则,明确各监管主体的监管内容及方式,规定发卡机构应定期或者根据监管需要,向有关监管主体提供与商业预付卡交易有关的报表和资料。建议对与商业预付卡交易有关的记录或者资料,视同会计档案并按有关规定保管。同时,制定商业预付卡违法违规处罚措施,便于监管主体加强商业预付卡管理,规范和促进商业预付卡业务发展。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枣庄市中心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