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中,一方是实施侵害行为的主体,而另一方则是受到侵害的普遍受害者,是相对处于弱势的,是应当受到保护的。近年来频频发生公众性事件,后果之严重让人触目惊心, 扩大适格原告范围是构建公益诉讼制度体系的新路径。
【参考文献】
[1]肖建华.民事诉讼当事人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1;
[2]肖建国.民事公益诉讼的基本模式研究[J].中国法学,2007(5);
[3]赵许明.美国民事检察诉讼制度及其价值分析[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4.10(2);
[4]邓中文,王光荣. 对检察院开展公益诉讼的探讨[J].法学研究,2003(6);
[5]常英,王云红.民事公诉制度研究[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2.8(4)。
(作者单位:北京林业大学法学系2009级 本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