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外社会救助制度对构建我国城乡低保一体化法律制度的启示
纵观以上国家社会救助制度的建设历程,笔者认为,我国实现城乡低保一体化的关键在于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效衔接,使其运行机制符合我国国情,并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科学界定保障标准、强化政府责任等。
(一)城乡低保一体化法律制度的建设是社会救助制度发展的必然要求
西方工业国家的低保制度是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迅速发展而不断发展和完善的,由当初的只有城市低保制度或城乡分立的低保制度而逐渐走向统一。在运行机制上实现了统一的制度、统一的资金筹集和统一的部门管理,从而实现了居民平等享受低保的权利,维护了当时西方社会的稳定。实现这样转变的国家有加拿大、日本、丹麦等。而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城乡一体化的要求,社会救助中“最后一道防线”——城乡低保制度必然也要走向统一,由“城乡分割二元化”走向“城乡一体化”,更好地保障人民享受平等生存权。
(二)完善相关法律体系是实现低保制度一体化的重要前提
从上述英、德、美等发达国家的论述中可以看出,只有构建完善的社会保障立法体系才能规范社会救助工作。因此,我国目前亟待完成的首要任务就是由国务院牵头制定与《社会保险法》配套运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细则等,在此基础上完成城乡低保制度一体化的目标。同时,我国应该铺好“社会救助”这一道安全网,改革和完善原有的社会保险制度,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发展社会福利事业。所以我国的最低生活保障首先应当建立起覆盖全体民众的制度,随后再不断提高其保障水平。
(三)科学合理地界定低保标准,且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从世界各国的低保制度建设发展历程来看,新加坡、智利等国的低保制度建设取得了良性发展的态势并取得了较大成效,这归功于两国的国内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较好;德国、英国、瑞典等国,在低保制度建设的过程中有些起伏,有时甚至出现了倒退的现象。虽然我们不能都把造成这种制度垢病的原因完全归结于最低生活保障水平过高和出现过大的制度建设规模,但这在当时与那些过分追求福利的国家不无关系,低保制度建设严重脱离了经济发展水平和各国的财政承受能力,直接原因就是各国制定了过高的低保标准从而导致低保财政支出不断攀升。因此,要确保低保制度建设的健康发展,不仅需要适度合理的低保标准,而且不能给政府财政带来过大的压力,低保标准的确定要科学合理,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同时不宜实行一刀切的完全统一标准,而应该在救助标准确定依据和方法统一的条件下,渐进式统一救助标准。
(四)强化政府责任是实现城乡低保一体化的政治保障
温家宝提出:“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政府是对人民负责的政府。社会保障关系到国计民生,这在每个国家都是通行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政府的社会公共政策,而社会救助制度的核心内容也具有社会性的属性。在西方发达国家效益至上的理念下,单位和个人都不会参与到公共制度建设上来,这时政府这只无形的手就要发挥主导作用,这也是政府职能中的公共服务职能。而从西方国家低保建设的情况来看,凡是低保制度建设较完善的国家,其制度建设都比较完善;凡是低保制度建设落后的国家,政府都不是第一责任人。因此,政府的积极参与才能使这只“无形手”发挥重要作用,才能为城乡低保建设提供政策支持和财力支持。在这样的社会条件下,城乡低保制度一体化的建设才能日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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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新疆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