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不确定性
诚实信用原则的不确定性是指它作为弹性条款存在,对于具体法律规定的不足有补充作用。法律领域,始终存在法律的相对稳定性与社会生活的纷繁复杂性,法律条款的有限性和社会生活中矛盾的无限性。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帝王原则是法律的实际状态能够与自己的理想状态保持协调。虽然诚实信用原则只是一定的立法原则的体现,并不作为任何具体制度,它以诚实信用、公序良俗这样的“模糊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正是由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外延不确定,使其能够根据具体的要求而作出弹性变化,以合理调整立法者所始料不及的社会关系,使相对稳定的法律能够适应各种客观环境的变迁,使有限的法律条文能够发挥最大的效用。
(三)衡平性
诚实信用原则的衡平性在于此原则是把一般正义同具体正义统一起来的唯一途径。衡平法是授权法官依照公平、正义的原则,根据具体案件的特殊情况对法律加以变通适用的法律。在大陆法系中,诚实信用原则是衡平法的体现。法律是实现正义的工具,正义是人与人之间的理想关系,即每个人都能够得到他所应得的利益。正义在民法上就体现为公平。从司法程序上讲,公平的实现依赖于衡平,法官根据各案的具体情况适用法律,以避免因为法律的过失而不公平地分配利益或者不合理地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因此,诚实信用原则所实现的衡平为个别案件公正处理提供了标准,同时也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给予了承认。
三、诚实信用原则的作用
(一)确定行为规则
诚实信用原则在伦理道德和法律原则上的指导确定了诚实守信、以善意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等行为规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每一个当事人必须具有诚实、守信、善意的心理状态。也就是说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人们主观上应当是诚实的、善意的,并依据诚实信用的观念行为,追求“心理上的诚实”。同时该原则要求当事人在从事交易活动中应当忠于事实真相,不得欺骗他人以达到损人利己的目的,即追求“事实上的诚实”。当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具体的行为规则出现在法律条文中时,它要求当事人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不为私利而规避法律或者合同的规定。
(二)平衡利益冲突
民法中调节的各种利益关系,尤其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都为各个主体追求不同的经济利益而产生。这种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需要借助诚实信用原则加以平衡。诚实信用原则不仅要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而且要平衡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与矛盾,即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中要充分尊重他人和社会的利益,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人的合法利益。
(三)为法律的补充和解释确定准则
在法律存在漏洞或者规定不明确时,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司法审判人员依据诚实信用、公平的标准和观念,合理、准确地对法律作出补充和解释。在适用法律时,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司法审判人员能够正确解释和适用法律,以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诚实信用原则赋予司法审判人员自由裁量权,同时也对其权力的范围作出了不违背诚实和信用的限定。
(四)减少交易费用,增进效率
诚实信用原则指导的法律和道德伦理观念有利于减少交易费用,增进效率。民事行为中从事各种交易的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订立合同并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能够减少交易成本,最大限度的降低在交易过程中由于过多寻私而产生的额外支出,从而鼓励交易,增进效益以促进社会财富的增长。以现在广泛流行的预订服务为例。电话预订能使酒店为客人提供预留房间的服务。对于店,可以使客房得到充分的利用,同时吸引异地消费者入住;对于客人,可以预先安排住宿使行程更加方便。而这一切都建立在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如果客人订而不住,则可能使酒店蒙受既得利益的损失;如果酒店订而不留,客人则无法按约定入住。这样带来的后果只能是酒店不再提供这种便利或者客人不再相信这种承诺。所以,只有交易当事人都是诚实守信的,才有可能提高交易的效率和成功率, 减少由于虚假和欺骗所带来的交易风险,从而形成一种良性循环,以促进社会经济增长
四、诚实信用原则的几个适用界限问题
(一)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不确定性
不确定性既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一个特点,又在司法实践中给人们带来了一些问题。不确定规定并不是对权利义务各方的行为模式和保证手段的内容和要件作十分确定的、详尽无疑的规定,而是运用模糊概念,授予司法机关以自由裁量,考虑具体情况解决问题的权力。 诚实信用原则的实质在于授予法院以自由裁量权。诚实信用原则内容上的概括抽象,内涵和外延的不确定性,可以说它还是一种未形成的法规,是空白的规定。因此,有学者认为立法者有意识地利用诚实信用原则的不确定性规定,通过这种空白委任状,授予法官以自由裁量权,使其能够应付各种新情况和新问题。但我国的法律没有明确授权法官有权以自身判断来改变、解释法条,同时,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如何把握“度”的问题也会引起争议。在这方面还需进行深入探讨。
(二)能否用诚实信用原则修正现行法的规定
我国的多数学者认为,在现行法虽有具体规定,而适用该具体规定所获结果有违社会正义时,法院可以不适用具体规定而直接适用诚实信用原则,但在此种情况下,应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按照此说,肯定了诚实信用原则有修正现行不当规定的功能,同时为防止该原则被滥用,规定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才有权决定该修正方式。应该说,此种做法比较适合当前的实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