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参保单位:根据《上海市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试行意见》[沪社保业一发(1997)18号]的有关规定和2001年基金运营的实绩,现就2001年补充保险的收益分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上海劳动保障
2002年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