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源于西方的现代法学和传统中国的法律之间可以作谨慎、互动的学术冒险,这不止是形势使然。也是基于不同法律文明的社会功能和人类本质要求的相同和相近。沿着现代法学的视线,可以透视到唐代经济、民事法律中一些共同的和各自的特征。这些特征,相对于西方,体现出国家与社会、官方与民间、整体与个体、权力与权利、公与私两极主从式的一元化结构。其功能表现为一种社会控制法,价值上表达了传统中国特有的文化理想.于今不乏启发意义。
法学
2002年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