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罪刑相适应”是人类特有的需要结构与需要满足方式在犯罪与刑罚的关系上的体现;孕育于统一的神权思想之内,脱胎于中央集权国家的形成过程之中,成型于资产阶级国家建立之后,是罪刑相适应原则产生与发展的一般规律;以行为人的主观罪过为刑事责任的根据,以刑法的引导教育功能为目的,兼顾刑罚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功能,已经成为当代世界各国理解罪刑相适应原则的主导性模式。
学海
2008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