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沈家河水库灌区用水户协会能力建设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2-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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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为了保证沈家河水库灌区范围内的灌溉顺利进行,灌区建立了用水户协会,如何推进沈家河水利灌区用水户协会能力建设,本文从三个方面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用水户协会 能力 建设

1.沈家河水库灌区概况

沈家河水库灌区位于清水河流域上游,南起头营镇沈河村,北至二营村北,西临清水河,东至沈家河水库东干渠。灌区北接二营水库及其灌区南,为狭长形,南北长14.5km,东西平均宽2.2km,灌区毛面积4.72万亩,除村庄、道路、林带等占地外,通过挖潜配套,可发展灌溉的面积为3.3万亩,其中东干渠灌溉面积1.7万亩,西干渠灌溉面积1.6万亩,灌区辐射头营镇马园、徐河、头营、石羊子、农科、胡大堡、二营等7个行政村44自然村的农田灌溉。

2. 沈家河水库灌区用水户协会的能力建设

为了保证灌区范围内的灌溉顺利进行,沈家河用水协会以行政村为单位组建农民用水分会,分会的办公场所一般选在本分会管辖的范围内,便于农户又便于渠道维护管理。将办公场所放在各个行政村的村委会院内,办公场所由资料室、办公室和会议室组成,为了节省空间,采用分会会议室和村委会的会议室公用,设微机管理资料室1间、办公室2间,每间面积20m2,共计60 m2.

2.1人员素质组织。原州区水务局、沈家河水库管理所在灌溉前后加强对农民用水户协会的指导和扶持,按时对用水户协会成员做好培训工作,培训内容应包括水量调度,渠道管理维修、水费收缴账户建立及核查等,以提高协会执委会成员组织协调、业务技能等综合素质。

2.2规章制度建设。灌区农民用水户协会成立,需要一定的章程,包括协会章程以及供水管理、工程维护责任、水费收缴、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和办法。在沈家河灌区内的7个农民用水协会中,各个用水协会根据灌区不同的的特点,应该因地制宜的制定各种规章制度来约束、规范和制度化,对用水户协会成员要明白其所在的范围,基本权利和义务。以便更好的为本灌区服务。

2.3工程管理。

沈河灌区的干支渠产权归原州区水务局下属沈河水库管理所拥有,包括渠道上所有的建筑物设施。支渠以外的斗农渠道及附属建筑物产权归其灌区范围内的农民用水管理协会拥有。所属的农民用水户协会成立后,原州区水务局牵头,原州区水务局、沈河水库管理所和灌区管辖范围内的农民用水协会人员对整个灌区进行检查,并将支渠以下的渠道及其建筑物移交给所属的农民用水协会,在灌溉期间,用水者代表、执委会成员均应巡堤护水,用水组必须组织劳动力对所辖渠加强检查维护,保证渠道安全通水。灌溉前,协会应对渠道进行全面检查,对影响通水的渠道及建筑物应及时组织力量维修。每次放水结束后,用水者代表(管水员)要对用水组辖区内渠道进行检查,发现破损、垮塌问题应及时组织用水户修复,发现较大安全问题,应上报协会执委会组织维修。本协会工程管理实行分级责任制,斗渠及其建筑物由协会统一管理,斗渠以下及其小型建筑物由用水组管理。斗渠及建筑物维修、配套、更新改造由协会制定方案报用水者代表大会审批,所需资金按用水组受益面积分摊。斗渠以下渠道维修、配套、更新改造由协会制定方案,用水组会员大会通过后实施,所需资金由用水组各用水户按受益面积分摊。

管护周期一届4年,在此范围内的受益农户户主经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成为协会会员,协会成立时申请入会的农户,今后在申请入会时,必须按规定补交前段工程部分建设和管理费。

灌溉管理主要是依据全年和阶段性供水计划、适时供水、安全输水、合理利用水资源、平衡供求关系、科学调配水量、充分发挥灌溉效益。灌溉管理实行执委会调度管理责任制,实行按计划供水、合理调配的原则。每年灌溉前由用水组汇总统计各类作物种植面积。每轮期灌溉前由协会根据水管站下达的配水计划,向各用水组下达各组轮期配水计划,各用水组织根据农作物种植面积或农户人口数,制定本轮期农户用水计划。实行先交款后供水,先开票后放水原则,由供水单位实施。

水量的确认以干支渠道上的自动水量测量器为准,斗农渠的水量以量水堰实测为准,对有争议的水量可以采用多次测量取其平均值法。由农民用水协会人员和水库灌区管理所人员共同确定。

水费征收单价按物价部门核定批准的水价执行。超计划灌溉水费征收。以用水组为单位,凡是用水量超过计划分配指标的,按政府规定的加价标准收超计划灌溉水费(无此项规定的,协会不得擅自执行水价标准)。水费征收实行开灌前预交,全年灌溉结束后结算的办法。在开灌前规定的时间内,根据计划用水量和水价标准,按时、按规定程序向用水户收取预交水费,并上交供水单位。各用水组在全年灌溉结束后根据协会的规定,按实际用水量和水价标准向用水户结清全年灌溉水费,并由协会开具正式收据或发票。对于水费收取率低于规定额的用水组,长期拖欠水费或拒交水费的用水户,按本协会奖惩制度,根据情节轻重,采取停止供水、暂缓供水、征收滞纳金等措施。

水费的上缴和使用管理。协会收取的水费按财务管理制度建帐,并妥善保管,不得挪用。收取的水费除按规定作为协会管理费外,根据供水单位实际供水量和政府部门和政府核定的供水单位的水价格,按供水合同规定每轮期向供水单位交清水费。经政府核准进入协会供水成本中的协会管理费等,在征收水时一并收取,由协会保管使用,其开支范围须经用水者代表大会批准通过。按规定留存协会的水费使用范围:协会工作人员的工资;行政管理费、业务生产费;工程管理护费,包括工程小修、维护,小型设备维修、润滑擦刷等所需经费,不包括工程大修、更新改造经费;协会使用水费开支情况要定期向会员公布,做到帐务公开,民主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