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罪是我国现阶段存在的客观社会现象,修订后的九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则及分则中对单位犯罪的构成和处罚作了明确的规定,确立了追究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法律制度。之后,全国人大及“两高”又对查处单位犯罪案件中的一些具体情况作了司法解释。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还会出现疑难问题。现在我们遇到了这样的情况:一是犯罪嫌疑单位在公安机关立案后移送审查起诉前,经申请后注销。我院在审查该案有关证据材料时发现该犯罪嫌疑单位已消亡,遂建议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单位撤回起诉。二是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单位经申请后注销,我院只得对犯罪嫌疑单位作出不诉的决定,单独将该案的直接责任人员起诉至法院。三是在审判阶段,被告单位经申请后注销,法院只得裁定终止审理,或对被告单位判决无罪。以上的情形阻断了刑事诉讼进程,给刑事责任追究的法律实施带来困难,造成单位犯罪规避法律制裁的漏洞。笔者认为,这是一个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
一。 单位犯罪、刑事责任及其立法精神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单位非法利益,经单位决策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犯罪。”
由于单位犯罪均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从而严重扰乱和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使国民经济的发展受到严重影响,对国有、集体、个人财产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害。根据刑法的规定对单位犯罪应采用“双罚制”,即对犯罪单位处罚金,对直接责任人员处刑罚。
该规定的立法精神一是为了大力打击单位犯罪;二是为了减少和降低犯罪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社会危害;三是为了有力遏制和预防单位犯罪的发生,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管理法规的尊严,确保国家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管理活动的有序进行,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国民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二。 犯罪嫌疑单位在查处过程中消亡及其法律后果
犯罪嫌疑单位消亡,笔者认为,是指在查处犯罪嫌疑单位过程中,即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包括立案前),因故被工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而丧失单位犯罪主体资格。
(一)。犯罪嫌疑单位消亡的主要情形
1. 犯罪嫌疑单位因经营管理不善,难以为继,或因案发经营者被采取强制措施而无法经营,向工商部门申请注销,导致犯罪嫌疑单位消亡。
2. 犯罪嫌疑单位为逃避法律制裁而恶意向工商部门申请注销或故意违反工商管理条例而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致犯罪嫌疑单位消亡,逃避法律处罚。
(二)。法律后果
犯罪嫌疑单位的消亡虽有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但是,法律后果是一致的。那就是犯罪嫌疑单位犯罪主体资格的丧失,刑事责任因罪责承担者的消亡而终结追诉。法律又不允许因犯罪嫌疑单位消亡无从追究犯罪嫌疑单位的刑事责任,而加重同案直接责任人员罪责的做法。法定的“双罚制”变成了尴尬的“单罚制”,这根本与立法精神相悖。
此外,犯罪嫌疑单位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还导致了很多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一方面,会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阻碍国民经济的发展,给国家、集体、个人和社会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另一方面,一旦此类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愈演愈烈,将会极大地挑战我国法律的严肃性,造成法律的不平等适用。
三。对策
如何预防及应对犯罪嫌疑单位在查处过程中消亡,使法定的“双罚制”得以实施,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解决。
(一)。加强合作,联手办案。
有关的办案机关在查处单位犯罪的过程中,应当加强联系与沟通,从而有效预防规避法律行为的发生。
首先,有关的办案机关在查处单位犯罪的过程中,应当及时与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沟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审判机关等有关的办案机关都应当与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保持密切的联系。公安机关一旦对犯罪嫌疑单位进行初查、立案后,就应当及时地通知工商、税务等有关的部门。检察机关及审判机关在收到案件后也应当在第一时间使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知晓此情况。办案机关应当告知工商、税务机关已经着手调查该犯罪嫌疑单位,且该单位可能存在为逃避法律责任而恶意申请注销等规避法律的行为,提出希望有关部门注意该单位的动向,一旦有规避法律的倾向发生时,应及时通知有关办案机关的要求。
其次,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大力配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审判机关协助调查的要求。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应办案机关的要求,密切注意犯罪嫌疑单位银行帐户的资金流向,审查其是否存在恶意转移资金,隐瞒实际支付能力的行为,如有必要,还应当冻结该单位的银行帐户。对于犯罪嫌疑单位没有出现资不抵债,难以为继等情况,而突然申请注销该单位,就应当着重审查其申请注销的目的是否为恶意逃避法律制裁。此外,有的犯罪嫌疑单位采用恶意违反有关的工商管理规定,期待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的手法,从而达到其规避法律的目的。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针对此种情况,也应当引起足够的警惕,以防止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发生。一旦发生上述规避法律的情况,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办案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