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中国法治首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刑事法治问题。根据“木桶原理”,水桶的容量取决于最短的一片木板,而刑事法治就是最短的那片木板,刑事法治是最低限度的法治标准。
在法治建设中,理念是先行的,首先要树立正确的刑事法的治理念,才能达到刑事法治乃至全面的法治。在刑事法治视角中,这就要解决三个问题 一、形式合理性和实质合理性。二、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 三、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
一、 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
合理性是合法性的前提,法治中首先要讲合法性,还要讲行合理性追求。两个合理性的分析方法是韦伯(Max weber)用来分析社会结构的,韦伯认为形式合理性有客观性,是手段的合理性;而实质合理性有主观性,是目的的合理性。在社会中始终存在着形式合理性与实质的性的紧张,在法律中同样有两者的矛盾冲突,表现为法的自身逻辑与法所要满足的价值的矛盾,法逻辑本身是一种形式,有自身的方法是相对稳定的,与不断发展的社会价值必然存在矛盾,这种矛盾在刑法中也存在。
刑法是最后一道法律防线,其它部门法是按调整对象不同来划分的而刑法是据调整手段划分的,凡是上升到用刑罚来规范的,就由刑法来调整,刑法是其它法律的后盾,如同足球场上的守门员。另一方面,刑法以刑罚惩罚犯罪,涉及公民生杀予夺。这合得刑法具有双重性:1、保卫社会,2、保障人权。双重机能本身的对立统一关系现于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的矛盾之中。
首先,法律规定的犯罪是立法者对认为有社会危害的行为在立法中存在犯罪性的确认,所规定的犯罪只是危害行为的部分而不是全部,因为立法者立法能力的局限性,必有所遗漏。其次,刑法有稳定性,而犯罪有变化性,刑法总滞后于犯罪,基于这两方面原因,使“法有限而情无穷”。为解决刑法有限性和犯罪行为无穷性的矛盾,就有了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的冲突。解决方法之一是类推的方法。2000年前荀子就说:“有法者以法行,无法者以类举,”按法规处理,逻辑前提是法律规定事项与需要处理事项有同一性;按类推处理逻辑前提是,法律规定事项与需要处理事项有类似性基础上的。在类推中,法规适用范围从具有同一性事项扩大为具有相似性事项,一定程序上缓解了无限与无穷的矛盾。我国唐律中就有了明确的“入罪,举轻以明重;出罪,举重以明轻”的类推制规定,其中包含的是实质合理性。中国古代法文化中有实质合理的“冲动”,是深受伦理法传统影响的,这种“冲动”对法治的建设有消极作用。
类推在其它部门法中是广泛应用的,从《法国民法典》民法中就明确有“法官不得以法无明文规定为理由拒绝受理案件”的规定。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而诚信原则正是实质合理性的体现。便在刑法中远种原则不被认可,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正是对实质合理的排斥,体现的就是形式合理性。罪刑法定之所以成为原则,是因为它在国家刑罚权与个人自由权利划分一条线,国家只能在一定范围内行使。在此基础上刑法规范有了双重机能1、对公民规范,2、对执法者限制。我们过去认为刑法是管理老百姓的,事实上是管国家的。刑法存在的正当性根据不是犯罪存在,如果只为惩罚犯罪,那么没有比有更有力。“罪刑法定”体现的是限制机能。与“诚实信用”的扩张机能:“诚实信用”使民法权争相对开放,而“罪刑法定”则使刑法体系相对封闭,因为两种法律性质不同。刑法中,当实质合理性与形式合理性冲突中,我们宁愿选择形式合理性。刑法中此种例子很多,比如“抢劫婴儿,自己抚养”因没有法律明文规定而不能定罪。如果可以以类推定罪,可能在这个案件中作用是好的,而在另一个中法律就会被践踏,公民的自由权利就存在危险。因此,只能以违法性认定犯罪。
结论,我们应选择形式合理性,在刑事法视野中,犯罪就是法律明规定的(违法行为)。
二、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
犯罪须要由事实来证明,在证据法中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冲突。过去坚持“实事求是”原则,要求司法人员去,发现客观真实作为实罪标准。这涉及司法认识论的问题,司法认识活动,也是认识活动一种,遵守一般规律,但具有特殊性。(1)有事后性,司法人员不是亲历者(尤其法官)根据只能是证据。所认定事实是建立在证据基础上的。我认为只是法律真实不是客观真实。客观真实是自在的真,不以人的认识为转移的。法律真实是人所认识的真。司法活动终极目标是客观真实,但只能接近而达不到。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正如同绝对真理与相对真理。思格斯说:“人的思维是至上性与非至上性的统一。至上性的前提”①人不是单个的人而人类全体②把人的认识活动放到无限的历史长河中去。但作为一个生活在具体时空中的单个人,思维是不具有至上性的。诉讼中的犯罪事实是要有证据证实的,这种证明活动与考古的活动相似,我们要写出一部历史来,历史事实凭借历史资料完成,资料本身尚存疑,何况没有记载部分,只能通过考古来发现,这就是考古真实。比如纸的发明,起于何时不断被新的考古发现推翻。在现在考古成就下,一个命题是真实的,以后可能被推翻,在现在考古成就下,一个命题是真实的,以后可能被推翻,但在新的证据出现之前,这个结论就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