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以罚代刑要“多管”齐下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9-08-18
/ 1
以罚代刑是我国行政执法领域中的一个较普遍的现象在经济犯罪领域尤为突出。近年来,为了防止和纠正以罚代刑问题,国务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联合发布了一些关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和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规定。2003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又部署开展了经济犯罪立案监督专项行动。这些规定和行动对解决以罚代刑问题起到了积极作用。为推动依法行政、切实解决以罚代刑问题,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措施。

  1.规范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行为,对行政执法机关经费的预算、使用建立起一套完整制度,使案件的移交与部门利益之间的矛盾降到最低,从制度上根除以罚代刑的经济利益驱动。

  2.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学习与法律培训,使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能够正确评价行政执法相对人行为的性质是违法还是犯罪、以及犯罪情节轻重,确保他们能够准确判断、及时发现犯罪案件并毫不迟延地移送公安、检察机关处理。

  3.确立刑事优先原则,强调行政执法机关在接到犯罪案件线索即时移送义务。实践中对于发现违法行为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即移送,还是先予调查并进行行政处罚后再移送等问题仍未得到解决。考虑到与行政执法机关不同,公安机关、检察院是专门的刑事侦查机关,在调查取证方面有丰富的经验,并且有刑事强制措施和其他侦查手段作保障,因此,应当按照刑事优先原则,强调行政执法机关在接到犯罪案件线索后即时移送,以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避免贻误战机。

  4.加强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监督,检察机关通过立案侦查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行为、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放纵走私行为等,对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过程进行有力、有效的监督,将对以罚代刑者起到强力震慑作用。

  5.统一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使违法与犯罪方面的法律规范保持协调一致。法律规范是行为性质的评价尺度,如果尺度不一或者不明确,必定会引致评价人的无所适从和评价结果的混乱。比如,对于销售假珠宝玉器的行为,公安机关可能以诈骗罪立案侦查,而工商机关可能引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或者有关打击假冒伪劣商品条例进行处理;原本归司法机关管辖的公司、金融机构收受贿赂的行为可能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按商业贿赂行为作行政罚款处理,如此等等。所以,笔者建议立法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尽快对类似问题进行解释,及时整理有关法律和法规,统一标准,使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机衔接,避免由于法律规定的不统一或者界线不清引致以罚代刑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