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下,学界同仁正对辩诉交易制度表现出浓厚的兴趣,褒贬之声不一。然而这项发端于美国的制度,为什么能够从其产生的那一天起就在种种的批评、责难甚至谩骂声中表现出旺盛的生命力且对许多其他国家的刑事诉讼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的确是需要进行认真思考的一个问题。因此,在对是否引进这一制度进行研讨之前,对其赖以生存的理论土壤进行分析,便具有了现实意义。
一、实用主义哲学观是辩诉交易的思想基础美国是一个年轻的移民国家,来自世界各地的移民有的出于反叛,有的出于好奇,有的则为了淘金,来到了北美大陆,共同建立了一个新的国家。因此,美国人总是喜欢用“meltingpot”这个词来形容他们国家民众的构成。在这样一个国度里,没有历史的和传统的东西的羁绊,勇于创新成为这个新的国家和民族的基本性格特征。在美国,衡量一切事物的好坏,并不是以历史和传统为标准的,而是以是否有用作为标准的。在同英国殖民统治作斗争的过程中,这种思维方式渐渐形成为一种哲学思潮:实用主义哲学观。美国哲学家、实用主义哲学的代表人物杜威就对这种哲学观进行了精辟的概括,他认为思想、概念和理论只不过是人为了达到目的的工具,只要它们对机体适应环境有用,它们就是真理[1](P.667)。受这样一种实用主义哲学观的影响,面对高犯罪率的压力和刑事积案不断加剧的现实,基于检察官对败诉风险的担忧,针对正规审判程序烦琐且耗费巨大的弊端,考虑被害人希望能尽快得到抚慰和被告人希望能尽快结束追诉程序的心理,辩诉交易制度在刑事诉讼中的产生便是一件不可避免的事情。因此,尽管正式的辩诉交易制度,直到1970年才被联邦最高法院确认,但实际上在此之前,辩诉交易的做法,已经在美国一些法院的刑事司法实践中使用了相当长的时间。①从一种私下的暗箱操作到获得法律上的正式承认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利益判断和价值选择的过程。尽管在这一过程中,辩诉交易的做法面临着种种责难,而且在被正式确认以后这种声音仍然不绝于耳,②但辩诉交易制度所表现出的以下几个方面的显性作用却让人们在它面前难以却步:首先,辩诉交易制度可以促成大量的刑事案件的快速解决,
① 一般认为,辩诉交易的做法从19世纪开始便在美国的一些大城市的刑事司法中使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于1970年在BradyV.UnitedStates,379,U.S.742,752-53(1970)一案的判决中正式确认了辩诉交易的合法性。② 例如,在美国就有人认为,辩诉交易的做法牺牲了社会正义,剥夺了被告人的宪法性权利,成为引诱无辜犯罪嫌疑人认罪的诱因等,参见DouglasMaynard:TheCourtroomContextofPleaBargaining,ReprintedfromPleaBargaining(ChapterTwo)(1984)。
缓解刑事司法资源的严重不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桑托贝罗一案中,就曾鲜明地表明了这样的立场:“如果每一项刑事指控均要经受完整的司法审判,那么州和联邦政府需要将其法官的数量和法庭设施增加许多倍”[2].其次,辩诉交易制度可以使检察官避免败诉的风险。美国的检察官是一种政治型检察官,有许多政界要员都是以检察官为跳板而踏入政界的,他们所起诉的案件的胜诉率的高低决定着他们的工作业绩,影响着他们在业界的声誉,制约着他们今后的升迁。“地区检察官通常是一位当选的官员。而且,无论是当选的或指派的,提高其声誉和政治地位都是他(她)的目标。……高定罪率,同有影响的私人律师的良好关系,以及较低的审判败诉记录能更直接更有效地促进地区检察官的政治地位。”[3](P.256)而在辩护制度高度发达的情况下,如果他们每一起案件都要经过正规的审判程序,那么就要冒被法院无罪宣告的极大风险。在有可能得不到“面包”的情况下,通过辩诉交易来获取“半块面包”便是检察官乐于接受的一种现实。再次,辩诉交易制度既可以使被害人尽快地获得比较确定的抚慰和补偿的机会和方式,又可以使被告人尽快从被追诉状态解脱出来而且避免被定重罪和被判重刑的风险,极大地减轻当事人的讼累。所以,虽然辩诉交易具体是由检察官和辩护律师进行操作的,但它实际上反映了被害人和被告人的共同愿望。甚至有人认为辩诉交易制度“通过允许犯罪人在诉讼的早期阶段表达愧疚的方式来促进正常关系的恢复,避免因不得不在法庭上作证而给被害人造成不必要的精神创伤。”[4](P.931)最后,辩诉交易制度可以使辩护律师改善同检察官的关系,免去庭审中的劳顿之苦,获得其所服务的当事人所能接受的确定的较轻处罚,将精力转入另一起案件的办理,提高其在业界的声誉,减少其精力和财务上的付出。上述种种方面的作用表明,批评辩诉交易者实际上是站在这项制度之外来评价辩诉交易制度的,而对于置身于这项制度之中的上述各方而言,通过辩诉交易能够获得利益,即成为他们乐于接受这项制度的内在原动力。①因此,有理由认为,正是这种实用主义哲学观使得辩诉交易制度在美国社会能够获得广泛的认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