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程序断想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9-08-19
/ 1
当前在我国司法领域里,不少干警仍然处于传统的权力本位观,还未能真正转到遵循正当程序、尊重基本人权的权利本位观念上来。笔者认为,目前的立法和执法观念已经无法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亟待更新。只有转变观念,制度、程序才能更新。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立法者和执法者正当程序理念的缺乏。正当程序,又称为“正当的法律程序”。长期以来我国的社会生活中奉行权力本位的观念,使得执法者更多地以国家代言人的身份出现,具有极强的特权意识,执法活动也就更多地表现为上位权力对下位权利的任意处置、随意侵扰和为所欲为。

  二是执法者尊重程序观念的缺乏。正当程序的理念在诉讼中就体现为对诉讼程序的尊重和遵守,执法者和司法者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执法与司法活动,是正当程序理念在一个文明社会的必然要求。然而,实践中,执法行为都未能体现出对法定程序的遵循。

  三是执法者人权保障意识的淡薄。人权保障,从根本上讲是正当程序观念的最终落脚点。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人权保障最为薄弱的环节是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尤其是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不够。

  针对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笔者认为,除了在观念上更新以外,还必须在立法和程序建设上,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要将正当程序的理念明确规定在宪法当中。即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明确规定“任何公民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不得被拒绝给予法律的平等保护”。在现代文明国家,正当程序观念处于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支配地位。党的十六大报告就旗帜鲜明地把实现民主政治的程序化作为改革的目标之一,遵循正当程序成为政治文明的必然要求和必由之路。将正当程序理念通过宪法这一根本大法的形式规范下来,不仅与我们建设高度文明的现代化国家目标相一致,也有利于提升公民基本权利的位阶,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不受非法侵犯。

  其次,进一步完善诉讼程序,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诉讼法制体系,将正当程序在诉讼法中具体化,从而将公民的权利保障落到实处。我们一方面要尽快进行三大诉讼法的修改、完善,以满足社会和实践的需要;另一方面则既要使立法立足于法律全球化的时代背景,富有前瞻性,又要使立法立足于国情,从实际出发,具有中国特色。在此意义上,诉讼法学界任重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