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关检察制度
有关检察制度方面的探究,主要是胡崇安的《论检察权的属性以及适应检察权内在属性的检察领导体制》。
该篇论文通过对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理论渊源和历史进程的考察,跳出了对检察权系司法权抑或行政权的争论,比较充分地论证了检察权在本质上是一种法律监督权,是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下和行政权、司法权相平行的一种独立的国家权力的结论。
该论文并在论证检察权特征和内在属性的基础上,充分论证了应当对检察权实行更加严格的上下级垂直领导,并且提出了在目前条件下实行省级以下检察机关上下级垂直领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具有一定的新奇性和前瞻性。
二、有关刑法理论
刑法理论方面的探究论文共有13篇,其中有关刑法基本理论方面的探究论文三篇,包括付正权的《社会危害性标准探究》、蔡晓昕的《论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事司法中的实现》、夏风的《刑法效果的经济分析刍议》。有关犯罪论方面的探究论文7篇,比较有代表性的有何勋的《试论单位走私》、刘山泉的《试论醉酒人犯罪的刑事责任》、赵妍妍的《论正当防卫》、崔秀丽的《确立法人犯罪的理性分析》。
有关刑法理论方面的优秀论文较多,有的是运用了较新的探究方法,如夏风的《刑法效果的经济分析刍议》就运用了分析法学的探究方法。据探究,经济分析法学在国外尤其是美国有比较大的影响,但探究的领域基本上局限于民商法学。自90年代初经济分析法学传入我国以后,非凡是波斯那的代表著作《经济分析法学》在国内出版以后,国内法学界对这一新的分析方法产生了浓厚的喜好,但形成的高质量的论文很少,尤其是以经济分析的方法论探究刑法新问题的成果则更是少之又少。该文虽然在论述的深度上还有欠缺,但读后给人耳目一新的感觉,颇有启发。
许多优秀论文都是结合实践对现有的刑法理论进行了深化。如刘山泉《论醉酒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在充分考查有关醉酒人犯罪刑事责任根据的各种观点的基础上,从全新的视觉论证了醉酒人犯罪刑事责任的根据在于刑事改革的需要。在大陆法系国家,有关醉酒人犯罪刑事责任的根据,主要表现为间接正犯论和原因自由行为论的争论。间接正犯论认为,醉酒人是以自己为犯罪的工具,即故意使自己陷于醉酒状态而后利用醉酒状态犯罪,故其刑事责任的根据同间接正犯是相同的。原因自由行为论者认为追究醉酒人刑事责任的根据在于醉酒人使自己陷于醉酒的行为是违法且有责的。间接正犯论和原因自由行为论之所以长期争论不休,就在于他们的理论都有缺陷。间接正犯论者不能回答为什么人是自己的工具的新问题,原因自由行为论者不能回答行为和犯意相分离的矛盾新问题。该文在上述两种争论以外另辟蹊径论证醉酒人犯罪刑事责任的根据,颇有新意。
何勋的《试论单位走私》也是一篇颇有分量的文章。在1988年以前,有关单位能否成为犯罪主体的新问题,在我国的刑法理论界有过长期的争论。自1988年《海关法》规定了单位走私以后,单位所涉及的罪名增长很快。随着立法上单位犯罪的确立,单位能否成为犯罪主体的争论逐渐让位于追究单位犯罪的争论。应当说,直到目前为止,有关单位犯罪的成立要件、单位犯罪和共同犯罪的关系、对单位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限度、单位犯罪故意的认定、单位犯罪行为和自然人犯罪行为的区别、对犯罪单位进行追诉的方式等新问题,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没有很好的解决。该文以单位走私为切入点,对上述新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不仅具有极大的理论价值,而且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这次提交的许多刑法论文,都体现了作者对司法实践中一些常见多发的争议新问题进行理论上的梳理和解决的努力,并且取得了令人钦佩的成绩。比如防卫新问题,司法实践中,仅仅是在我们深圳地区的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的实践中,就经常碰到正当防卫和假想防卫、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如何区分以及无过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如何把握、“行凶”的内涵和外延如何把握的新问题。赵妍妍的《试论正当防卫》一文,从正当防卫的立法渊源和价值目标着手,充分应用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社会学解释等方法,比较充分地论证了正当防卫的防卫条件、防卫对象、防卫时机、防卫限度等新问题,回答了在实践中如何把握防卫意图和侵害意图、防卫行为和不法侵害、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如何区分以及对防卫过当如何定罪处刑等新问题,比较准确地把握了刑法上正当防卫制度的立法原意,对司法实践具有直接而现实的指导意义。
三、有关刑事诉讼理论
本次研讨会收到理论文章中,有关刑事诉讼法方面的论文是最多的,共有17篇。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证据制度的规定比较原则、抽象,而司法实践中碰到的争议新问题有相当一部分是证据新问题,这就决定了探究证据新问题的必要性、紧迫性。这次收到的仅仅证据制度方面的论文就有8篇,而且基本上都是围绕证据规则、证实标准来展开的,这充分显示了我市检察干警关注现实新问题、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和结合办案、有感而发的科学态度。
张若平的《刑事证实标准体系初论》,在具体考证刑事诉讼法学界有关“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的证实标准争议并进行实事求是的评价后,创造性地提出了刑事证实标准的“三层面说”。第一个层面是刑事证实的目标,合理而科学的目标是追究案件的法律真实。第二个层面是刑事证实的客观标准,证实结论应当是建立在客观真实的证据之上。第三个层面是刑事证实的主观标准,即应该是达到内心确信的程度,能够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这篇论文,较好地回答了实践中普遍感到困惑的如何理解“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新问题,具有较高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证据规则的探究和制定,是近年来刑事诉讼学界的热点,也是立法和司法部门都十分关注的新问题。这次收到这方面的论文较多,比较有代表性的有林锦辉的《论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廖海生的《刑事证据规则探究》、刘志辉的《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曾乐非的《证人证言证据效力及采信规则》等。这些论文都在充分具体地考查了我国有关证据立法规定和对中外证据规则进行比较探究后,比较全面地论证了如何理解和应用刑事证据的相关性规则、传闻证据限制规则、意见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口供补强规则、反对诱导性讯问规则,对司法活动有直接的参考意义。
证人出庭难、证人证言前后反复、证人证言受证人的主观心理因素、认知水平、表达能力影响大,客观性差,这些都是长期困扰实践办案部门的难题。曾乐非的《证人证言证据效力及采信规则》,通过比较探究的方法,较好地回答了如何确定证人资格和证人证言的法律效力的新问题;充分论证了让证人出庭作证,实行直接言词证据规则的必要性,并且探索了从立法、司法、行政、经济上保障证人出庭作证的办法,读后很受启发。
近年来,沉默权新问题在国内引起了越来越多人的注重,理论方面的文章、专著汗牛充栋,实际部门也有地方进行探索,如辽宁抚顺某检察院的“零口供”证据规则。本届研讨会收到这方面的论文也不少,比较有代表性的有李雪锋的《刑事诉讼法第93条和沉默权的关系》、钟华的《试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的可行性》、魏军的《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确立的必要性和现实性》、林锡锋的《论有限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试行》。这些论文都对沉默权新问题的历史渊源、制度内涵进行了比较准确而充分的论述。但对在我国现阶段应否确立沉默权制度有不同的观点,有的充分论证了确立沉默权的必要性,认为确立沉默权是人道主义的要求,是维护公民言论自由权的要求、是维护刑事诉讼对抗机制的要求。有的则坚持认为沉默权制度不适应我国现阶段的国情,理由是摘要:(1)我国刑事侦查资源不足;(2)我国不实行自由心证和内心确信的证据制度;(3)我国证人做证意识淡薄;(4)大陆法系的审问式侦查模式决定了对嫌疑人口供的倚重。尽管不同的作者在沉默权新问题上的观点不尽相同,但都收到了有理有据、言之有物,他们在理论上的探索精神是难能可贵的。
证据开示(证据展示)、辩诉交易、量刑建议、普通程序简易审案等新问题,是最近两年才逐渐进入理论探究者的视野的。即使是对刑事诉讼法学者而言,也都是比较新的课题。因而,尽管某些制度在国外已实行多年,如证据开示、辩诉交易、量刑建议;有的在我国的某些地方也有试点,如证据开示和辩诉交易在山东的试点,普通程序简易审在北京的试点。但客观地讲,理论上对这些新问题的总结和论证都还是很不够的。可贵的是,我们深圳检察系统的许多同志能够在办理烦重案件任务之余认真地思索这些重大、新型、紧迫的理论新问题,并写出了一批高质量的论文。如左德起的《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刍议》,欧志雄、彭三军的《寻找公正和效率的平衡——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概述》,黄沃兰的《论辩诉交易程序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李芳的《实行量刑建议制度的基本构想》,马莉的《有关刑事诉讼庭前证据展示制度的思索》等。
左德起的《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刍议》具体介绍了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证据开示的不同看法,充分论证了实行证据开示制度的价值基础和制度依据,详尽设计了在我国实行证据开示的方法和程序。该文具有资料丰富、论证方法新奇、说理充分、分析透彻等显著特征。欧志雄、彭三军的《寻求公正和效率的平衡——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概述》一文紧密联系刑事司法实践,充分论证了普通程序简易审的制度价值和实践价值,全面总结了实行普通程序简易审的成功经验,并对如何进一步完善这项办法进行了可贵的探索。整篇文章逻辑清楚、论证充分、有理有据、有感而发,是一篇难得的好文章。
四、有关犯罪学、刑事政策学理论
这次提交的犯罪学、刑事政策学方面的论文不多,但质量不低。谢海生的《对中国腐败新问题的深层解构》就是一篇极具理论深度的论文。应该说,对腐败原因及其策略的探究并不是一个新的课题,但必须承认的是,这是一个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都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的理论课题。该文用结构主义的分析方法,成功地运用其丰富的社会学、经济学、价值论方面的知识,以一个全新的视觉、应用全新的方法探索了腐败产生的社会、政治、经济根源,并应用系统论、控制论的原理探索了预防和遏止腐败的方法。整篇文章高屋建瓴、鞭辟入里,既酣畅淋漓,又发人深思。
我们都是基层的法律实务工作者,我们的主要任务是完成繁重的办案任务,但这不应当成为我们远离法学理论、不进行深入的理论思索的理由。国家法制的进步、全社会法制意识的觉醒,要求我们检察干警不仅仅是能够正确处理案件的熟练“工人”,而应当是能够准确理解立法精神的专家。从这次提交的一大批优秀的法学理论文章可以看出,我市检察队伍中有一大批高素质、专业化的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