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可以将必要性和狭义比例原则结合起来进行考察。最先观察的是一个事实性的新问题摘要:该行为可能或实际造成的损害是多少?在这种情况下,是可以运用经济学的方式进行较为精确的分析,当然是客观的量的计算。但对于第二个新问题,即该行为所保护的利益——往往是公共利益——应如何衡量?在这方面,我们可以提出两个一般性的基准。其一是该目的所依据的法令本身的基准。如该法令在法律体系中的位置、该法令依其目的能推导出的适用范围、为该法令的实施所预备的办法等,都可以作为线索。其二是有关社会情势以及社会意识的基准,即法令所规制的新问题在社会上的重要程度、人们的熟悉等。⑩在这样的基础上,我们可以用系统论的观点来观察新问题,同时也将政策性的考量——通过对法令的解释——纳入视野之中。
四、结语
以上是作者对比例原则适用的粗浅看法,更多的不是依靠公法理论,而是基于法的解释论,只是希望这样的一个视角能够发现比例原则的一些新内容。
注释
① 赞同此观点的学者甚多,如黄学贤. 《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探究》,载于《法律科学》,2001年第1期;李燕. 《论比例原则》,载于《行政法学探究》,2001年第2期.
② 姜世明. 《比例原则和强行执行程序》,载于《法学丛刊》,191期.
③ 林更盛. 《论广义比例原则在解雇法上之适用》,载于《中原财经法学》,第五期.
④ 比例原则的经济学内涵是显而易见的, 参见赵娟. 《合理性原则和比例原则的比较探究》,载于《南京大学学报》,2002年第1期.
⑤ 林更盛. 前揭文.
⑥ 这里实际上是用侵权法的理论来进行分析,由于作者本科阶段学习行政法时,颇为懈怠,基础应该是很差的。所以,不得已借本专业的理论凑数,有“关公战秦琼”感.
⑦ 该部分的论述主要基于内田贵摘要:《现代契约法的新发展和一般条款》,胡宝海译,载于《民商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94年第1版.
⑧ 该段话语是徐国栋先生在《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一书(2001年修订版,132页)中对诚信原则的界定,但认为一样可以用于描述比例原则.
⑨ 该部分的想法源于山本敬三理论,并受启发而扩展。参见解亘,前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