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土地使用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理应可以通过流转而收益。在我国,土地使用权是一种与土地所有权相并列的独立的民事权利,是指"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控制、支配全民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收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②可见,我国的土地使用权不同于土地所有权中的使用权能,是一种独立的物权,在民法理论中属于用益物权。所谓用益物权,即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他物权。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主要内容。收益不但体现在使用中,更体现在流转中。如果不允许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则难以实现使用权人完整意义上的收益权能。如前所述,对国有土地所有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应平等保护,对由这两种所有权派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与集体土地使用权也应该平等保护。既然国有土地使用权有相对独立的地位,可以分离于所有权进行流转,集体土地使用权也应享受同样的待遇,允许使用权人在法定的范围内以转让、出租、抵押等方式流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 已有相关的立法探索
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立法探索方面,各地在总结本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经验的基础上,出台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如安徽省芜湖市的《芜湖市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办法》和《芜湖市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实施细则》、江苏省苏州市的《苏州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的《北京市农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办法》、辽宁省大连市的《大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等等,而其中最为典型和最具有借鉴价值的是2005年6月23日,广东省以省政府令形式发布的《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其率先以政府规章形式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主要行为与基本关系纳入了规范调整范畴,内容较完备,已涵盖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范围、对象条件、方式与程序、流转期限、政府监管机制与方式等流转法律关系及法律责任诸方面,是具有重大开创意义与示范价值的土地制度创新。这些试点所进行的立法探索对在国家立法层面上建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具有参考意义。
注释
① 《北京叫停小产权房始末》,载于《中国新闻周刊》,2007年7月23日,第21页.
② 符启林. 《城市房地产开发用地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7月第一版,第68页.
参考文献
[1] 刘俊. 《中国土地法理论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6月第1版.
[2] 荆月新. 《城市土地立法研究》,中国检查出版社,2006年8月第1版.
[3] 王卫国, 王广华主编. 《中国土地权利的法制建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6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