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律师制度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9-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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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律师制度,是指国家法律规定有关律师的性质、任务、组织、和活动原则,以及律师如何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家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业的发展水平反映了一个国家法制文明的程度的高低。随着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发展以及对外开放水平的提高,特别是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和司法制度改革的深入,对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无论是律师队伍、律师的素质、律师的执业水平、律师执业机构等都需要有更大的发展。律师业发展的实践证明,律师业的发展同时代的发展和要求是紧密联系相辅相成的,什么时候律师业向社会提供了高质量的法律服务,满足了国家的需要、时代的需要、法制的需要和人民的需要,什么时候律师业就会获得更大的发展。中国已经加入WTO,同世界的经济联系更加密切,同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略实施的不断深入,新世纪的律师业再次面临着难得的发展机遇。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四大以来,我国律师业的发展速度很快,律师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与民主与法制建设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律师队伍已经发展成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培育健康发达的律师业对于建立完善的国家司法体系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律师制度 法治 完善 对策

随着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发展以及对外开放水平的提高,特别是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和司法制度改革的深入,对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无论是律师队伍、律师的素质、律师的执业水平、律师执业机构等都需要有更大的发展。律师业发展的实践证明,律师业的发展同时代的发展和要求是紧密联系相辅相成的,什么时候律师业向社会提供了高质量的法律服务,满足了国家的需要、时代的需要、法制的需要和人民的需要,什么时候律师业就会获得更大的发展。中国已经加入WTO,同世界的经济联系更加密切,同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略实施的不断深入,新世纪的律师业再次面临着难得的发展机遇。
一、律师在现代社会中的作用
一般而言,律师通过代理帮助解决民事、刑事等案件中参与到诉讼中,律师通过辩论与法官交流等方式参与诉讼,有利于案件的解决。我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律师为社会提供发律服务的内容和范围:(一)担任法律顾问;(二)担任诉讼代理人:(三)担任刑事辩护人:(四)担任非诉讼代理,参与调解和仲裁;(五)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等,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根椐我国《律师法》规定,我国律师的任务具体表现为:
(一)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明确的规定,即法律规定和保护的当事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利益,对于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权利,律师应当坚决维护,对于某些法律没有明确的权利,只要不是法律禁止和限制的,律师也要尽力维护。而且当事人合法权益一旦受到侵害,维护的方式与途径也多种多样,既可以通过协商解决,或第三人调解解决,也可以通过国家公共救济的方式解决。但必须注意的是,维护的首先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非法权益,即使是实施了非法行为的人的合法权益,律师也应当予以维护;其次维护的合法权益必须是当事人或与当事人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合法权益,如与当事人无关,则不是律师应尽的责任范围。
(二)维护民权,制约国家权力与政府权力
律师是其客户的代言人,代表民众的利益,因而是与公共权利相“对抗”的,尤其表现在刑事诉讼中。因为国家与政府权力的膨胀与滥用导致对其限制成了一个重大课题,国家权力滥用可能比个人的危害更大,这就是为什么在刑诉中控制国家权力,如刑诉中的排除合理怀疑以证明标准与无理由地拒绝陪审团人员的制度,证据排除规则等,这体现了对政府权力制约和对个人权力尊重的价值观念。当然这种制度也不是完美无缺的。
(三)、维护法治统一
但是,应该看到,法治也是有其缺陷的,明显的例子,就是法治社会建立在依照法律有良好的可预期性基础上,即使过去存在的规则统治将来的生活,这样可能产生法律跟不上社会发展的情形;而如果法律频频修改的话,又往往会减弱法律的权威性,因为权威恰恰是建立在不变的基础上。这些就出现了法律的稳定与社会的日新月异的变化间的矛盾,而正是这一矛盾表明了一个社会是法制社会。我思考了一下我国古代社会的“法治”,其最大问题是法治不统一,包括空间维度和时间为维度上的不统一,充满了个别主义,每个案有每个案的判决方式。因而法律的确定性在中国古代社会中是不存在的,一个人的利益受保护程度与其个人身份实力有关,恶霸横行成了不可忽视的社会现象,正式的法律不足以平等地恒定地保护人民的权益。另一方面,法治的统一性取决于司法过程中的制约,使法官不能随心所欲的判决。这背后蕴藏着知识的制约,法官受到律师的制约。我国的法治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律师有义务促进和维护法治的统一。
(四)增进“法律共同体”的团结


我们知道国外尤其是发达国家,采取各种方式促进法律共同体的团结,如统一的法律教育与训练背景,而我国的法学教育层次繁多,甚至法官的任命不需要法学教育,我认为最大的根源是选任上的的混乱。另外,国外的三种法律职业都需要需过统一的考试,且有研修过程使大家都经历和体会三种职业,这样三种职业的团结强化了。美国和香港等地一般做法法官是做律师的顶峰,有利于法官拒贿,制约律师耍花招。有效的在知识上引导诉讼,且法官更理解这个制度和律师的行为,这也有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团结。
二、律师履行上述使命的现实障碍
(一)律师缺乏历史资源的支持。
一个社会有其文化传统,现在社会仍受其影响。我发现中国古代社会逻辑学不发达,与西方相比缺乏层层论证。如东西方都出现的对话题文章,孔子的话很简练,缺乏明确界定,例如何为“仁”;而柏拉图则特别长,对概念的界定很清晰,层层跑析,例如何为“正义”。不讲逻辑是中国法律史和思想史的最大缺陷,这便导致了社会对律师以“敌意”,如儒家学派对邓析的攻击,律师这一职业在中国历史上未出现,而讼师讼棍与律师想差甚远。现在人们对律师的看法仍有不同,并没有把它作为令人尊重和高尚的职业,甚至还对律师做一些不合理的限制。因而,律师这一职业并未得到到中国传统文化的支持。
(二)、官民隔阂带来的律师地位难以提高。
我们都知道,法官的职业从本质上是反等级的,以为司法独立说到底是法官独立,是排斥等级的,可是,我国的司法改革中也涉及法官的等级制度问题。官本位渗透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导致了对律师的不尊重,律师在公共生活中不能享有崇高的地位,因而社会中出现李有些律师借助“行政职位”来提高自己地位的现象。则当然不是一种好的现象,因为律师应该有自己的知识荣耀和逻辑。
(三)律师选用标准还不够高
现在律师资格考试受到了关注,并且有严格的趋势。但在参加律师资格考试的标准方面,我国恐怕是最低的,在国外一般需要有四年的法学本科学习。当然,我们所要求的参加律师资格考试的标准有历史原因,有其一定合理性。但现在随着对法学教育的反思,参加考试的资格标准会有所提高,以便形成一个高水准的律师共同体,以保证我们的产品质量。所以律师要获得自己的尊荣必须提高自己的标准,法官、检察官也是这样。

(四)律师过浓的商业气息会损害律师履行自己的使命[1]
律师是法律职业者,有正义于改进社会现状的利益在里面,它不仅仅是个“饭碗”,还应是一种抱负,否则会成为社会中不受欢迎的人,甚至会成为社会的敌人。
(五)律师职业的伦理规范缺乏广泛的社会认知
律师有其独特的职业伦理规则,它不同与其它职业,甚至不同与法律中的法
官职业,例如律师为其客户保密的义务。这些职业伦理规范不仅仅要在律师界达成共识,更要让社会了解律师职业的特点,理解和尊重律师职业。
三、我国律师与法治建设的关系
(一)律师是法律尊严的坚决维护者,是完善法治实现法治的重要力量
律师制度是国家法律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在我国,有人形象比喻律师同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为法治的四个轮子,缺一不可。律师在我国法治建设中的作用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律师的职业活动有助于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律师制度为国家法律所确立,体现的是现代司法制度和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律师制度以建立与国家司法制度建立的宗旨完全一致,就是要维护法律的尊严,促进法律的正确实施,实现司法公正。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一方面作为当事人的代理人,帮助当事人实现其合法的利益,同时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员,在执业的过程中要对法律负责,对国家负责,律师如果不能有效的把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机的结合起来,律师的职业就会偏离正确的方向。在诉讼领域和非诉讼领域,律师执业的这一过程都表现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与促进国家法律在现实生活中有效实施的有机统一。
2、律师通过提供法律服务,在帮助公民、法人、单位正确行使法律权利,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同时,有助于在全社会形成权利观念、法制观念。法律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体,但其终极价值在于追求权利观念的实现。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通过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和促进了法律的实施,使得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充分体现并得到有效的保护,这对于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培育法律现代化发达的土壤同样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3、律师的执业过程实际上也是对国家司法的监督和制约的过程,有助于减少司法腐败,促进司法公正[2]。律师独立于国家司法机关的体系之外,律师执业的权利更多体现的是私法上权利,这种私法权利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要通过对国家司法机关的共权的制约来实现。由于现行司法制度的客观的制约作用,这种制约只要在具体操作过程不被扭曲的情况下,其作用的发挥是显而易见的。
此外律师在完善国家法治,促进国家立法的权威性、科学性、统一性、可操作性方面也可以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由于律师是法律的最忠实的实践家,对于法律本身存在的缺陷于不足具有发言权,对法律的社会底蕴体悟也最深,因此律师是国家法治完善的重要力量。这在西方国家体现的比较充分的认识,更没有被有效的挖掘和利用。


(二)进一步发挥我国律师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作用的对策
1、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律师制度。
我国法律律师制度的建设是从八十年代初《律师暂行条例》开始的,一九九六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律师法》,标志着我国律师法律制度建设的进一步完善。但是《律师法》毕竟是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随着律师实践的发展和新的要求,《律师法》的有些规范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形势,如律师的规范、律师惩戒等需要根据新的情况、新的形势进一步完善。
2、进一步提高律师的自身素质。
由于法律服务本身专业性较强,同时法律活动本身同公民、法人组织国家的利益密切相关,这就要求律师要具备较高的素质。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我国律师制度的历史很短,参加律师考试的条件、内容、科目都不断发生变化和调整,被考核授予律师资格,加入到律师队伍中的人员参差不齐,因此我国律师的素质总体上还不尽人意,这不仅仅表现在法律素质方面,还表现在律师的道德方面、政治素质方面。由于律师自身素质的问题,直接影响了律师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作用的发挥。
3、进一步改善律师的执业环境。
改善律师执业环境,包括执法环境的改善、司法人员对律师执业的尊重、司法制度的健全、律师权益的有效维护、法律服务市场的有序竞争等。目前突出的问题是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人身权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另一个突出问题是法律服务市场的净化问题。由于法律服务具有盈利性的一面,因此在法律服务市场上除了律师之外,还有其他非律师人员参与提供法律服务,还有基层法律服务人员,还有所谓专打关系案的“黑律师”,规范的法律服务市场的秩序远未建立起来。所有这些,都严重影响了律师的正常执业,影响了律师社会功能的充分发挥。
四、对我国律师业地区发展不平衡的对策
律师业地区发展不平衡问题,是制约我国律师职业化进程的重要因素,随着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西部律师业发展相对落后的局面如果不仅快扭转也很难适应在西部开发中法律服务的需求。因此,无论是从加快我国律师职业化的进程的角度,还是国家西部大开发的发展战略的角度,对律师业地区发展不平衡问题都应该引起高度的重视。律师地区发展不平衡问题,直接影响了我国律师职业化的总体进程。因此,要推进我国律师职业化的进程,就必须高度重视律师业发展地区不平衡问题。解决这一问题的观键,就是要采取分类指导,政策扶持等措施来缩小地区发展不平衡问题。
(一)、是要对西部律师业的发展给予更多的政策支持[3] 。
如律师税收上的优惠政策,鼓励西部律师与东部律师联合办所,促进西部律师事务所上规模、上层次等,制定优惠政策鼓励高层次法律人才向西部流动。
(二)、是对西部律师业要加大改革力度,推进当地律师职业化进程。
西部律师业发展缓慢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西部一些地区律师职业化程度较低,如国有所改革的步伐太慢,律师职业的积极性没有充分调动起来,没有在律师事务所内部建立起行之有效的激励机制。
(三)、是要采取措施,加大教育培训的力度,着力提高西部律师的素质。
为适应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吸引外部人才并不能解决实际问题,还是要立足本地人才的培养和素质的提高。要着力通过培训教育等手段提高西部律师素质。
(四)、要积极培育西部法律服务市场,为律师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执业环
律师管理部门要加强同其他部门的联合,在西部一些大型项目上要求律师
提供法律服务。同时要加强对西部法律服务市场进行整顿和规范管理,为西部法律市场的培育和律师的执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五、关于在我国建立和实施法律援助制度的必要性
目前,在世界上有一百四十多个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将法律援助确认为保障公民权利,实现司法公正的基本原则,并建立了相应的制度。但是作为制度化、系统化的法律援助的出现是在九十年代,以新《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为标志,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有了基本的法律依据。法律援助作为国家的一项制度,有着深刻的政治、经济、文化背景是我国社会文明进步的必然趋势。
(一)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客观上要求建立法律援助制度。
由于新旧体制转变和改革的深入带来了利益格局的调整,从而不可避免的在社会发展中出现贫富差距。因此切实保障经济状况较差的公民的基本的生存权,是他们平等的享受法律规定的权利,以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同样是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而法律援助制度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力得到切实的实现。
(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不断发展,公民权利意识不断提高是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产生的政治社会基础。
国家在全国范围内有计划、有组织、有领导的开展了大规模的普及法律教育,广大人民群众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自觉性大大提高,这在客观上为法律援助制度的产生奠定了政治社会基础。
(三)国家法律顾问体系不断完善是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产生的法制基础。
《律师法》则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要求以专章的形式规定了律师法律援助的内容,法律援助作为国家的一项制度得到了法律的确认,这样,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就有了法制的基础和法律的保障。


(四)律师队伍的不断壮大,律师队伍的超速发展为建立和实施法律援助制度提供了队伍基础。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特别是近几年,为适应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需要,国家加快了律师工作的改革与发展步伐,律师队伍迅速扩大,律师素质明显提高。从而律师承办一定的法律援助的案件不仅是完全可能的,而且是非常必须的。
时代在进步,社会在发展,律师制度的发展也有一个不断探索和不断完善的过程。毕竟我国的律师制度恢复重建只有短短的二十年,律师职业还是年轻的职业,有许多规律需要认真的探索和总结,国外有律师业发展的经验还需要认真的汲取,实践当中还会不断出现一些新的问题需要解决,建立有我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律师制度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我相信,在新的世纪,随着我国律师业的健康发展和律师制度的不断完善,我国的广大律师将对于国家的民族法制建设,对于推动司法改革、促进司法公正作出更大的贡献。

注释:
1、 二00二年 赵晓海 〈〈中国法律法规大全〉〉第208页
2 、二00五年第四期 孙国栋 《律师文摘》 第21页
3 、二00五年八月 杨立鹃 〈〈走进中国大律师〉〉第315页

参考文献
1 《中国律师业发展问题研究》 李本森 吉林人民出版社
2 〈〈公正与律师制度〉〉 谢右平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3 〈〈北大法律网苑〉〉 二00二年第一期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4 〈〈律师制度改革热点问题研究〉〉 李峰、梁静、丁鹃 2004年10月
5 〈〈律师实务〉〉 徐家力 2005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