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市公司或有事项披露:现实与改进2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9-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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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可能性问题。在“可能性”问题上,当前或有事项会计至少存在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当前的会计惯例对可能性的划分(即很可能、有可能和极小可能)主观性太大,且不同的人对同一或有事项的可能性会有不同的理解,继而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其结果一是会影响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和一致性;二是不能真实和公允地反映企业的经济活动,并容易引起信息使用者的误解。第二,现行会计惯例要求披露可能性很小的担保事项和贴现汇票业务。但若被担保企业信用级别很高,几乎可以肯定不会发生担保损失时,披露这些可能性很小的或有事项容易引起误解。
3、披露不够充分。我国“或有事项”准则在披露部分有一个例外原则,即在涉及未决诉讼、仲裁情况下,如果按照本准则第10条披露全部或部分信息预期会对企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则企业无需披露这些信息,但应披露未决诉讼、仲裁的形成原因。这一规定虽然有利于保护企业,但本文认为,披露上述或有事项不一定就会给企业带来重大不利影响,也许只会给企业带来一些不便而已。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财务报告应当全面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于重要的经济业务应当单独反映。这就要求企业全面披露经济事项,否则会给管理当局增加故意隐瞒重大事项的借口。同时,违背了充分披露原则和重要性原则,损害了投资者、债权人等相关者的利益。
四、我国上市公司或有事项披露的改进设想
通过对当前财务报告披露中的或有事项进行国际比较和我国上市公司或有事项披露的现状研究来看,或有事项披露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需要加以改进。笔者拟从以下方面提出几点改进设想:
1.加强或有事项披露的理论研究,形成一个对或有事项会计处理有指导和约束作用的理论框架。笔者认为,以下会计原则对或有事项原会计处理具有特别重要的指导作用:(1)充分披露原则,即应要求企业真实、公允地对外公布对信息使用者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全部不确定性信息;(2)适度稳健原则,即在对不确定性经济业务进行会计处理时,可适度地高估可能的损失、低估可能的收益,但要掌握“度”,不能过于偏激,标准最好量化或规范化;(3)中性原则,即在或有事项会计准则的制定、执行和审核的过程中,应保持不偏不倚的立场。比如在对或有事项的计量时,选用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属性,在估计时采用期望值法等;(4)量化或规范化的重要性原则,重要性原则是不确定性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的重要原则,该原则的执行,弹性较大或者说“艺术性”的成分较浓。所以,更多地对重要性原则进行量化或规范化,有助于更好对或有事项进行判别、筛选(是否应确认、计量和披露)和精确估计。
2.应在附注中对所使用的估计加以解释。或有事项具有不确定性,所以在核算时一个重要工作是对“不确定性”加以估计和判断。虽然指南中规定了各种可能性的对应概率,但在实际运用中仍存在很大的主观性和可操纵性,使不同的估计会产生不同的结果,且又缺少可靠的资料来验证。因此,尽可能恰当地估计或有事项发生的可能性成为正确核算的前提。管理当局除了应以企业取得的资料为依据,充分考虑内外环境各种因素来作出估计外,必要时应参考独立专家的意见,还应将其所根据的影响因素及其性质、估计的程序和公式披露在报表附注中,最好再请注册会计师或资产评估师进行审核,以提高可信度。这一点,目前或有事项准则尚未作出规定,应作必要的补充,以增强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3.完善或有事项披露的标准。信息使用者为了正确决策的需要,有权知道企业有关事项的全貌。较好的解决办法可能是,企业在披露某些敏感信息时应在不违犯公认会计原则的基础上注意保护自己。一般来说,“或有事项”准则并不要求反映潜在的诉讼事项,因为它不符合或有事项的定义(尚未发生,现在并不存在)。此外,为了促使企业真实与公允地披露或有事项信息,会计准则、相关的法律等应补充或增加有关有利于保护信息提供者的条款。“拿不准”是或有事项会计处理中的最大问题。所以,对可能性应进行更细的分类,并用概率来表述,对于可能性在一定标准(比如1%)以下的或有事项,不必进行披露。


参考文献:
[1]国际会计准则第37号:《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会计研究》,1999(4)
[2]陈宏珊:《试析或有事项会计准则的不足》,《财会月刊》,2001(4)
[3]罗勇:《或有事项会计准则国际比较》,《广西会计》,2001(6)
[4]邵毅平:《论或有事项的确认、计量及其披露》,《商业研究》,2001(5)
[5]王春梅:《或有事项存在的问题及进一步完善的建议》,《财会研究》,2001(2)
[6]李爱荣:《论或有事项的不确定性及其处理方法》,《武汉理工大学学报》,20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