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收购争夺战中收购者以外的非流通股股东的信息披露问题
从2002年3月份开始的丽珠集团股权争夺战中,随着争夺双方(东盛集团和太太药业)持股数量的交替上升,此时,尚未出让股权的非流通股股东就成为双方一决雌雄的筹码,他们是否出让、出让给谁的决策成为胜负之关键,其签订转让协议前的言论和态度对股价有重大影响。而现行法规对潜在出让方的信息披露并无任何规定,这就产生了潜在的协议出让方的信息披露问题。颇具戏剧性的是,在丽珠一案中,原本表示支持东盛集团的持股超过5%的光泰医药最后却倒向了太太药业一边,与后者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让所有人大吃一惊。结果以太太药业获胜而告终。
笔者认为,由于潜在协议出让方的决策对收购结果具有重大的实质性影响,其言论容易造成股价大幅波动,应该禁止潜在协议出让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前对外表示态度或透露与股权协议转让有关的任何信息,即出让方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应恪守沉默义务。这里,潜在的协议出让方是指所持非流通股不存在转让限制(如质押)的所有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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