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一种世俗化的实践理性——评熊彼特的民主观兼谈对我国政治文明建设的启示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9-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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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mocracy:AKindofSecularizedPoliticalRationalism
——OnSchumpeter’sDemocracyTheoryAndtheConstructionofPoliticalCivilizationInChina

我们首先必须面对的困难是:没有一种真正的民主
理论---而只有各色各样的民主理论。
----罗伯特·达尔[①]
一旦涉及的各项利益与理想是人民拒绝与之妥协
的利益与理想,民主政治可能根本运行不了。
----约瑟夫·熊彼特[②]

一、引言

社会转型是中国的现在进行时,这是一个价值更替、秩序重构和文明再生的过程。它深刻地注解着经济增长持续、社会观念激变、政治改革迭出和民主化进程一日千里等所有社会表象。就我国当前的民主进程而言,借用塞尔的话来说:“民主正张帆前进”。与之相随的必然是,多元民主论、参与民主论、技术民主论和精英民主论等形形色色的民主理论在“政治市场”中风云际会,碰撞交融、竞争角逐。自然,误读、曲解甚或是篡改民主本意的各种版本也就成为这一市场中“搭售”的“畅销品”。
约瑟夫·熊彼特(JosephAloisSchumpeter)提出的竞争式民主观已成为西方民主理论的经典命题,深深影响着西方的民主理论和民主实践的发展,却尚未被国人所熟知。他关于民主理论的论述主要集中在《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一书的第四篇。阅读该书的过程,是一个从迷惑到理解、继而恐慌的过程。“迷惑”,是因为熊彼特的民主观与笔者知识储备和实践感知中的“民主”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和冲突;“理解”,但不等于赞同,只是单方面地与作者形成了某种“未完全理论化的协议”[③];“恐慌”,则完全来源于当前我国的种种“民主化”的“现象”与“进步”,是阅读并反思中伴随始终的心理迷茫,是一种“路在脚下”却又“敢问路在何方”的精神错乱。这也正是本文写作的动因。笔者认为,对熊彼特民主理论的梳理,有益于我们重新认识民主的本质,真正理解民主的现象,准确把握民主的方向,对我国当前的政治民主乃至整个政治文明建设都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总体来看,熊彼特民主理论的特色之处主要体现在:其所关注的命题、民主的构成以及民主的实践三个层面。

二、“为何民主”与“何为民主”

应该说,民主问题并非熊彼特思想理论的核心,他关于民主问题的探讨是源于他整个理论必须回答的一个命题:社会主义与民主的关系。在《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一书中,他以“创新理论”为根据,提出了“资本主义将活不下去”,并且将自动进入“社会主义”的“过渡”理论。熊彼特认为,这一过渡有三种形式:1.成熟状态下的社会主义化;2.变法前的社会主义政策;3.不成熟状态下的社会主义化。其中,他最赞同第一种方式的过渡,其次是第二种过渡,强烈反对不成熟状态下的社会主义化,因为前两种是和平方式的过渡,第三种方式更多的是一种急剧的暴力的变革。要证明“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和平过渡的可能性,就必须突出两者之间的趋同性。而当时两种性质的国家在政治层面最大的分歧,恰恰在于互不承认对方存在民主的现实。特别是社会主义国家,“甚至声称是唯一真正的民主主义者,决不可以与资产阶级假民主混淆的真正民主的独家卖主。”[④]于是,社会主义与民主是否具有必然联系就成为了熊彼特这一理论必须解决的理论难题。
正是解决这一难题的方法,充分地体现了熊彼特严谨的逻辑思维、突出的实践智慧以及非常现实化的理论关怀。他首先对“社会主义”和“民主”都重新定义,再从这两个贴上了“熊氏”标签的概念出发来论证其关联性,最后得出结论:“在我们所界说的社会主义和我们所界说的民主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两者之中的任何一个都能够没有另一个而存在。”这个命题的反向逻辑中也就理所当然地蕴涵着资本主义民主的正当性。熊彼特认为,“社会主义”应定义为:“不是由私人占有和经营企业,而是由国家当局控制生产资料、决定怎样生产、生产什么以及谁该得到什么的那种社会组织”;[⑤]社会主义“是一种制度模式,在这个社会中,对生产资料和生产本身的控制权是授予一个中央当局的,社会的经济事务原则上属于公众,而不属于私人范围。”[⑥]这一定义单纯地以经济的组织方式来区分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如今看来其缺陷是显而易见的。因为,社会主义的本质在于“三个有利于”标准,而“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⑦]
关于“民主”,熊彼特则将它定义为“一种政治方法”,是“某些人通过争取人民选票取得作决定的权力”的方法[⑧],是“为了达到政治——立法与行政的——决定而作出的某种形式的安排”。[⑨]与以往的“民主”概念相比,这一定义具有三个特点:一是无伦理性。以往的“民主”概念是反封建反教会的产物,“上帝死了”,“君权神授”思想被打破,“社会契约论”得以浮起,“人民主权”概念随之而生,被重新摆在了“上帝”的位置,在伦理上具有了一种无可辩说的正当性。而“熊氏牌”民主则抛弃了这种几乎等同于“信仰”的伦理性,更忠于生活,“揭穿了长期笼罩在民主头上的乌托邦光环,还民主以实践和制度选择的本来面目。”[⑩]二是有时代性。熊彼特的竞争式民主观的形成和提出时期正值国家垄断资本主义高度发展时期,面临着资本主义发展中的诸多难题。他充分认识到,以往那些所谓“人民的统治”、“大多数人的统治”等从实质方面阐释的民主概念已经对现实缺乏解释力,特别是与当时社会主义国家中所倡导的“人民当家作主”、“大多数人民对极少数敌人专政”等“大民主”相比,缺乏对公民的吸引力和说服力。所以,从时代的问题出发,他对实质方面进行了回避,仅从形式意义上对民主进行了一种“描述”,而这一描述也是囿于当时理论界关于社会多元性这一基本认识之中。三是重实践性。在熊彼特之前,大多的民主理论关注的基本上是“由谁统治”的问题,而熊彼特关于民主的定义却是关注“如何选择谁来统治”的问题,将结果的意义弱化,直奔民主实践的生活而去。


三、“古典民主观”与“竞争式民主”

熊彼特认为,古典的民主方法是:“为实现共同福利作出政治决定的制度安排,其方式是使人民通过选举出一些人,让他们集合在一起来执行它的意志,决定重大问题。”[11]可见,他所界定的古典民主基本上与古希腊的民主理念基本一致,即:民主就是“人民的统治”。熊彼特并不否认古典民主观依然有存在的理由。比如他认为,古典民主观已经成为了知识分子抛弃宗教信仰后的“替代品”;古典民主的形式和表达具有比较深远的历史关联性;在有些较小规模的社会模式中,古典民主还有现实的可行性;古典民主有利于政客讨好群众的同时又逃避责任。[12]但是,他的竞争式民主观又确实是在对古典民主观批评与反思的基础上提出的,是先“破”之后“立”起来的一个“鸡蛋”。他的这一“破”一“立”之间,就使其自身的理论与古典民主观之间形成了一种相互对峙的、却又相互补充的二元格局。具体来说,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理论基础:功利主义v政治多元主义
古典主义民主基本上是以功利主义哲学为其理论基础。边沁在1776年出版的《政府片论》一书比较完整地阐释了功利主义的基本思想。他提出的人类“趋乐避苦”的本质和“最大多数人最大幸福的原则”不仅丰富了理性人的基本假定,而且论述了“人民”和“共同福祉”的存在。正是“共同福祉”的概念为民主设立了一个追求的目标,“人民”是这一目标的实现者,人的“趋乐避苦”的理性则提供了达到目标的可能性。实际上,自古希腊的古典民主到“平民主义”民主再到“麦迪逊式民主”,基本上是在这一框架基础上的修修补补。[13]而熊彼特却认为,功利主义的唯理论“业以死亡,没有人把它当作正确的国家理论来接受它”[14],而他的竞争式民主基本上是以政治多元主义为思想基础。20世纪上半期的英国政治理论家拉斯基是政治多元主义的重要创始人。他在《主权问题研究》、《现代国家中的权威》等著作中,批判了传统的一元主义国家观,提出社会中政治权力多元化的理论。其实在他之前,法国著名法学家狄骥和德国学术大师马克思·韦伯等人就已经显示出多元主义的倾向。如狄骥认为,“理想国家是工团国家,它是由工会团体、雇佣团体、工职人员协会、农业协会及工商业者协会等团体构成的组合国家,这些团体都应分享国家权力,而不是由国家独占政治权力”。[15]马克斯·韦伯则认为,理性化表现在政治生活中就是科层制,是具有合理性的一种统治力量,而多数人的统治不符合理性化的要求。“韦伯的官僚统治和民主政治相结合的官僚民主论,实际上是现代的精英民主论的先声。”[16]显然,熊彼特继承了这些多元主义的思想。有的学者甚至认为,熊彼特关于民主、政党组织和官僚制的论述“可以逐点在韦伯的《经济与社会》之中找到相应之处。”[17]在这些思想的基础上,熊彼特认为,由于选民的非理性决定了人民和国家之间其他团体的必然存在,所以民主政治的实际上就是“政治家的统治”,而人民“公意”的实现是不可能的。[18]正是这两种不同的理论进路,在根本上决定了两种民主观的分歧和对峙。

(二)目标:“共同福利”v“一般人的满意”
古典民主观基本上以“人民的最大福祉”为目标,熊彼特称之为“共同福利”。当然,古典民主理论发展过程中对“公共福利”的侧重点也并不一致。在古希腊时期,“共同福利”的目标基本被包含于“人民主权”的原则之中,共同福利体现为所有人的意志,所以雅典政制“兼具了‘主权在民’和‘轮番为治’的两个特色”[19]。近代民主理论家基本上从契约论的角度来理解“公共福利”,但对其内涵的界定也就各不相同。如卢梭认为,“只要有若干人结合起来自认为是一个整体,他们就只能有一个意志,这个意志关系着共同的生存以及公众的幸福”;[20]可见,他的民主目标强调的是“公共的生存以及公众的幸福”。洛克则认为,“人们联合成为国家何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21]可见,他更多地把“公共福利”理解为公民的财产权。而麦迪逊则强调民主应当获取的目标是防止大多数人的暴政,实现“非暴政的共和”。[22]尽管如此,他们都还是基本上统一于“公共福利”这一顶“大帽子”之下。而熊彼特却完全扔掉了这顶“帽子”,他从三个方面论证了“共同福利”这一目标的不现实性:其一,因为不可能所有人达到“完全一致”的“公意”,所以不存在唯一的“共同福利”。其二,即便存在唯一的“共同福利”,也难以形成协调一致的行动规则。比如大家都追求健康,但有人着重锻炼,有的着重滋补。其三,“人民意志”是个虚无的概念,真正的“人民意志”无法求证。在指出“共同福利”的实现缺乏可行性之后,熊彼特提出了一个“可行的”衡量标准。他认为,“从长期看来证明能使一般人满意的结果可以视为民享政府的试金石”。[23]相比较而言,这一标准确实更加具有可行性,也为他的整个民主观奠定了一个逻辑起点。

(三)人性:“理性”v“超理性或无理性”

古典民主观认为,政治中的人性为“理性”的。古希腊的思想家没有专门对政治中的人性问题进行阐述,但他们的思辨普遍“留给人的一种印象,对世界作出全然新异的理解是可能的,这种理解依据的不是传统的信仰,不是人类共同的设想,普遍的认可,而仅仅是理性”[24]。这时的理性一般理解为公民的参政能力,基本上是一种“选择的内部一致”的理性。而17、18世纪以来的民主理论家如洛克、卢梭、孟德斯鸠和潘恩等则认为,政治中的人性是一种“自利的最大化”的理性。[25]然而,熊彼特却毫不留情面地指出,古典民主所建立的政治中人性为理性的假定是完全错误的。借助“群集心理学”的研究成果,熊彼特从实证地角度论证了一个命题:典型的公民一旦进入政治领域,他的精神状态就跌落到较低水平上。[26]不可否认,熊彼特对古典民主的这一批评非常到位、而且是致命的。而当今伦理学和心理学的发展也正在验证着熊彼特在批判这一问题时的理论敏感和远见卓识。如1998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阿马蒂亚·森就就认为,不论是“选择的内部一致性”的理性,还是“自利最大化”的理性,都是不可能存在的。因为“理性”都要求个人的“内在选择”与“外部的价值”之间存在某种一致性,而个人主观价值和社会道德价值的多元性决定了这两者之间不可能达到一致,所以人的经济行为总是不完全理性的。[27]而2002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卡尼曼(Daniel.Kahneman)则通过心理学研究认为,在当今的复杂社会里,一个人不可能获得所有必要的信息来作出合理的决定,只可能具有有限的理性。[28]显然,如果将这些思想贯彻到对政治中人性的研究也会具有同样的分析价值,可熊彼特却似乎是“妙手偶得之”。

(四)主体:“人民”v“政治家”
古典民主观认为“统治”的主体是“人民”。实际上,自古希腊以降的民主理念基本上认同“人民”是国家统治的主体,只不过对“人民”的界定存在差别,有的界定为“绝大多数人”,有的界定为“大多数人”。当然,与之相伴发展的还有是另一条相左的思想脉络。从古希腊柏拉图提出的“哲学王”,到文艺复兴时期马基雅维利主张的具有“狐狸”和“狮子”两种特性的君主,再到19世纪圣西门的“贤人治国”理论,都已经包含着对人民的极端不信任。[29]而到19世纪的密尔、托克维尔则已经具有从人民民主论转向精英民主论的某些思想倾向。如密尔认为,社会中具有高度智力和优秀品质的人总是少数,而随着选举权不断扩大的民主制,其自然趋向是集体的平庸,“只有在有教养的少数这部分人中才能够给民主制的多数的本能倾向找到一种补充或使之臻于完善的矫正物。”[30]之后的三位意大利思想家帕雷托(Pareto)、莫斯卡(Mosca)、米榭尔斯(Michels)进一步发展成为精英主义理论。认为人民在历史中并没有什么的地位,历史的舞台不过是精英们走马灯般地“你方唱罢我登场”。而熊彼特更是将精英主义民主观发展到了一个高峰。在他看来,民主不是人民的统治,而是政治家的统治,是政治精英的统治。民主政治中的精英是通过竞争的合法途径,通过取得人民的选票来获得政治权力的,民主仅仅意味着把政府的权力交给那些获得最多选票的政治精英。从这种意义上,他得出结论,政治家的作用是“不可或缺的”,而选民的作用则被低估了。

(五)本质:“政治价值”v“政治方法”
民主作为一种政治价值的确立有一个起起落落的过程。早在在伯利克里时代,雅典的民主就达到了高峰,但并不意味着它作为一种政治价值得到了确立。古希腊思想家的作品,几乎无一例外地站在反人民的立场。如亚里士多德就将“民主”一词打入冷宫,特别是对“民众煽动家”极为厌恶。[31]到了19世纪,密尔和托克维尔等人的理论开始消除以往这些思想在人们心中留下的阴影,特别是密尔的《代议制政府》一书认可了全体人民对公共事务最后的控制权,使民主从此可以“登堂入室”。在反封建反教会的斗争实践中,“人民”代替了“上帝”,“人民主权”思想逐渐赢得了一种正当性地位。而一战后,“威尔逊总统以民主为名对人们在一战中为之承受的巨大牺牲的事业所作的概括被广泛地接受,产生了巨大的道德感染力,民主最终成为不可撼动的价值。”[32]至此,民主的神圣化得以基本完成。而熊彼特却恰恰相反,将民主这一思想拉下了“神坛”,关注着“如何选举统治者”的问题,走向政治实践,走向世俗化。他认为被民主选出来的政治家并不一定具有一种道德伦理上的优越性,政治只不过是他们的一种“职业”,就像实业家经营石油一样,只不过“他们经营的是选票”。[33]因政治家的这种特殊利益所致,“民主方法产生的立法和行政,只能是政治职位斗争的副产品”。[34]所以,民主的本质也就仅仅是一种政治方法。在这种意义上来比较,古典民主观的追求更多的是“实体正义”,而熊彼特的竞争式民主观的追求则更多的是一种“程序正义”。

四、民主观的“可能性”与民主实践的“可行性”


熊彼特的民主观是在对古典民主观批评与反思的基础上确立的。正是在这种批评与反思中,折射出了熊彼特为构建其竞争式民主观而预设的一些前提。笔者认为,主要有如下两点:

(一)政治生活分工的必要性
以前的许多民主理论“显然忽视了政治生活分工的需要,把政治的功能等同于民主的功能,赋予人民无所不包的权责”,从而否认政治活动是一项职业。[35]他们认为,任何时候政治成为职业,民主政治就堕落了。而多元主义思想家却认为政治领域的分工也是必要的。如狄骥认为,“随着社会的进步,基于劳动分工的相互关联性会越来越强,而建立于相似性上的相互关联性成为起第二位作用的力量”[36],因而,在政治生活中同样要区分“统治者”和“公务员”[37];再如马克思·韦伯也认为,民主肯定了人民的权力,但民主不能同时赋予人民行使权力的能力,因此必须有官僚制度(Burokratie)。[38]熊彼特的民主理论延续了这一思想脉络。他认为,要将“统治”和“决策”作出区分,因为人民在政治中短期的人性往往“超理性”或“无理性”,所以“决策”的权力是人民无法直接或亲自实现的,必须赋予给被选举出来的“政治家”。那么,从事政治活动的政治家也必然具有职业性。熊彼特认为只要认识到了这一点,那么民主事实中的“许多谜团就迎刃而解了”。[39]也正是认识到了这一点,熊彼特进而认为,在全民直接参与难以做到的情况下,高质量选举就显得特别重要。[40]立足于政治生活分工的存在,是熊彼特的民主观得以确立的第一个前提。

(二)大规模民主的可操作性
古典民主观提供的民主模式并不适合大规模社会,缺乏可操作性。集中体现在“完全一致”的决策规则方面:一是忽视了参与决策的个人之间“偏好”强度的不同。比如专家的意见比普通人的意见就更有权威和参考意义。二是忽视了选择的单峰性和传递性。如甲认为A优于B优于C,乙认为B优于C优于A,丙认为C优于A优于B,则甲、乙、丙三个人的投票选举结果可能体现为非理性。正是因为如此,古典民主模式往往只适合于较小的社会国家中。这种国家的理想典型是柏拉图笔下的“理想国”,柏拉图认为合适的规模是“5040个农夫和他们的田产保护者”构成的社会[41];现实的例子是瑞士,“这个农民社会很少争吵,国内除了旅馆和银行外,没有大型的资本主义工业,国家政策问题如此简单稳定,可以期望绝大多数人了解这些问题并在这些问题上达成一致”。[42]而熊彼特的民主模式立足于可操作性,严格地限定了民主的作用范围和程序性。对于这一点,当代著名的民主理论家萨托利也非常地赞赏。他认为,熊彼特的民主观“通过实际解释民主如何工作,确定了大规模民主并不是许多‘小民主’的扩大或简单的集合。因此自愿的团体不再成为标准或类似的对象,它是或取决于一个反馈系统,一个连锁反馈系统。”[43]着眼于大规模民主的可操作性,是熊彼特的民主观得以确立的第二个前提。

“政治生活的分工”和“大规模民主的可操作性”这两点,为熊彼特“竞争式民主”理论的成功建构提供了一种“可能性”。因为,它们是其中的最主要的两根“钢骨”,其他大大小小“零部件”都直接或间接地与之相连接,并以它们为“着力点”。但是,要使他的民主理论具备“可行性”,能够在民主实践中成功运作,还需要具备优秀充足的政治阶层、训练有素的官僚队伍、政治决定的范围有限和民主自制能力的提高这四个具体的社会条件。这四个条件正是安装在“熊氏号”民主战车两条“钢骨”上的四个“车轮”,它使这辆“战车”能够在政治实践的路途中滚滚向前。

(一)优秀充足的政治阶层
这一点是“政治生活分工”这一理论预设的基本要求。熊彼特的该观点显然是受马克思·韦伯的启发,却又有所发展。马克思·韦伯认为,以政治为业有两种方式:一是“为”政治而生存,一是“靠”政治而生存。他认为,政治实践中的政治阶层实际上或多或少地都包含了这两种动机。[44]而熊彼特认为,政治家必须品质非常良好,应当把政治作为一种事业。所以,要通过竞争式民主选举出品质非常良好的政治家,就必须有足够大的可供选择的基数。自然,“唯一有效的保证在于存在一个社会阶层,它本身是最严格选择过程的产物,又理所当然地一心一意从事政治,如果这样的一个阶层对于外来者既不完全排斥又不来者不拒,……而且它还将赋予他们体现经验的传统、专业的法规和共同的观点,增加他们对政治事业的适应性。”[45]这一政治阶层包含政党领导人、内阁成员、议会成员等。他认为这一阶层有两个方面的作用:一方面可以保证选举过程中竞争的充分性;另一方面为防止权力的垄断,实现“权力制衡”提供后备力量。

(二)训练有素的官僚队伍
这一点是“政治生活分工”这一理论预设的必然结果。其中,我们也可以非常清楚地看到马克思·韦伯留下的“思想痕迹”。马克思·韦伯的“支配社会学”认为,直接民主制的行政,其存在是不稳定的;具有妥当性基础的支配必须是基于“组织”的支配,这个组织就是官僚制度(Beamtentum)。官僚队伍具有专业化、层级化、客观化、机械化和非人格化等特征。[46]韦伯和熊彼特都强调官僚队伍的专业性及其对职业的忠诚。如韦伯认为,必须以“明确规定的、在很长时间内往往要投入整个劳动力的培训过程和进行一般规定的专业考试作为(官吏)聘任的先决条件”;就任职务“被视为承担一种特殊的忠于职守的义务,换取提供有保障的生活”。[47]而熊彼特也指出,民主政府的运行“必须有能力支配一个赋有强烈责任感和同样强烈集体精神以及有良好名望和传统的训练有素的官僚机构的工作”。[48]不同之处在于,熊彼特更加突出官僚队伍在政治生活中的积极作用。韦伯认为,一种充分发达的官僚机制就如同一台机器,自然官员也就成为了机器上的某个“螺丝钉”,也就失去了一种独立性。[49]而熊彼特则认为,“这个官僚机构应有效率处理日常行政事务,有能力提供良好意见是不够的。它必须强大得足以引导充当各部部长的政治家,若有需要,去教导他们”。[50]非常鲜明地强调官僚要有自己的独立地位和独立解决问题的原则。


(三)政治决定的范围有限
这一点是“大规模民主可操作性”的基础。熊彼特认为,政治决定并非解决一切问题的良方,因为政治中人性的有限理性、政府工作人员的素质、制度的类型、公共意见的取向、事情的种类和性质、特定时间和地点都会影响到政治决定的有效性。所以,为了保证政治决定的有效性,一方面要限制政治干涉的范围。因为,“民主政治并不要求国家的每一种职能都受它政治方法的支配”[51],所以要保留一些独立于政治的领域和可以用非政治方法解决的公共领域。另一方面是在作出政治决定之前要充分听取专家的意见。

(四)民主自制能力的提高
这一点是“大规模民主成功操作”的关键。与之前的精英主义理论家相比,这是熊彼特的进步之处。他认为,民主自制的要求有三点:首先,选民和议会的智力和道德水平较高,可以抵制错误的思想和行为;其次,选民和政治家之间达成双向的信任与自控;第三,要容忍不同观点的存在,保持社会的团结。虽然没有绝对的容忍,但是要尊重公民的意见。熊彼特认为,在大规模的复杂社会中,成功的民主实践永远是与对政治问题在背后说三道四,指手划脚相对立的。所以,民主自制其实是强调,民主实践中的各方主体都应以一种宽容、成熟和理性的心态来解决争端。因为,“正如人们经常所说的,民主依赖妥协。而且,民主理论本身也充满妥协——若干冲突的、互不相容的原则之间的妥协”。[52]五、竞争式民主观与我国政治文明建设

党的十六大报告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战略全局,把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同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一道,作为现代化建设的基本目标明确提了出来。[53]今年3月召开的十届人大二次会议又把“政治文明”写进了宪法,强调“三个文明”协调发展,进一步为它提供了宪法保障。[54]这些举措都是对我国以往政治建设实践经验的高度总结,是立足中外政治思想深刻反思后作出的坚定选择。在其中,“民主政治”构成了政治文明的核心,并与“依法治国”和“党的领导”相互依存构成统一的有机整体。可以说,国家主导下的“民主化”军号已经吹响,步伐已经迈出。
但是,理论是行动的先导。如果我们对民主的理解没有与时俱进,那么不科学的民主理论很可能导致民主实践走进误区。考虑到中国民主与当代西方民主具有同源性(都源自近代西方民主理论),所以,熊彼特对古典民主理论的批判和反思,对竞争式民主的建构和论述,有助于我们在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中认清方向,迈出坚实的步伐。笔者认为,熊彼特的民主观给我们带来了四点启示。

启示一:要将民主化进程与法治化进程相统一,特别要遵循法治规律。

熊彼特认为,民主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中具有一定的普适性,“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过渡应采取“成熟状态下的社会主义化”或“变法前的社会主义政策”,而极力反对在“不成熟状态下”的革命转变,把它描述为“极端恐怖的”。虽然熊彼特抹杀了资本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区别,但他强调民主化的进程必须在法律制度的范围内进行的这一思想可谓是真知灼见。否则民主的福祉未现,无政府主义或专制主义的弊病已尽显。这一点对于我们民主建设中一贯的“大民主”心态以及当下流行的“民本观”都具有非常强的针对性。
在很长的一个时期内,因为受卢梭的政治理论和法国大革命的影响,人们普遍认为,民主就是直接通过群众自发的行为来冲击现有的秩序,通过全面夺权来捍卫政权的阶级属性;认为民主就是民众直接参与政治事务的管理,衡量民主程度的高低标准就是民众直接参与人数的多寡。这种民主方式后来被毛泽东同志称为“大民主”[55]。1956年后,毛泽东等中共高层领导深感有必要纠正当时已经非常严重的官僚主义。在思考这一问题的过程中,他们逐步形成了直接诉诸民众,通过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等政治运动的方式来保持党和政权的纯洁性、来清除各种消极腐败现象的“大民主”思想。但20世纪50年代后期至70年代毛泽东领导的政治实践,基本上是“以‘大民主’开始却以不民主结束,再次印证了传统民主理论的内在缺陷。”[56]1978年以来,我们虽然努力消除“大民主”的影响,但它“依旧顽固地遗留在绝大多数人的内心深处,我们现在政治生活中的许多提法和做法依旧带有深刻的‘大民主’烙印。”[57]
在当下的思想市场,古代儒家的“民本观”也颇为盛行。[58]有人认为,“民本思想中的‘正德、利用、厚生’,孟子的民贵君轻和‘人皆可以为尧舜’包含着大平等的精神,认为这就是中国式的民主,或者认为它包含了民主精神的种子,由此可以直接实现向现代民主制度的转化。”[59]实际上,“民本”和“民主”两者有本质的区别。民本思想是在不改变君主制度的前提下,要求君主采取一些开明政策,它并没有包含民权、参与的意思。在民本思想中,君是主体,民是客体;重民的目的不是为了民的利益,而是为了君主的统治;它是一种伦理模式,而不是一个政体模式。简而言之,民主以法治为前提,而民本以人治为前提。
而“民主与法制是密不可分的,民主是法制的基础,法制是民主的保障,二者都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60]在正处于社会转型中的中国,“民主”和“法治”是都是其追求的目标,是政治文明建设中相互交织、不可分离的两条主线,必须将民主化进程与法治化进程相统一。就当前的民主政治建设而言,特别要注意遵守法治规律。“法治规律”这一思想最早由袁曙宏教授提出。所谓法治规律,“从根本上说,就是世界各国在走向现代化的过程中,必须在民主的基础上制定法律,必须确立法律的最高权威,必须依法管理国家的政治事务、经济事务和社会事务。”[61]法治规律对我国当前的民主政治建设提出了如下三点要求:一是要正确认识民主与法治的关系。民主脱离了法治的轨道将导致灾难,而要防止“多数人的暴政”,也必须依赖法治的作用。二是要明确民主政治建设的重点。“大民主”是一种大众式民主,只适合于人口规模小、阶层分化不大的社会模式之中,全面适用于我国将会有很大局限性。而法治规律强调民主的最主要作用领域是“制定法律”,而要确保法律的制定能够真正体现民意,就必须把工作重点放在代议制民主的健全和完善,特别注重提高选举质量。三是要明确民主政治建设的方向。“大民主”是一种直接民主,对公民素质、文化背景、社会阶层等社会条件要求比较高,要把它纳入法治的轨道运行,对我们当前的制度建设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而间接民主则进行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更大,可操作性更强。其实,直接民主并不比间接民主更高级,两者之间不存在孰优孰劣的问题。所以,今后民主政治建设的方向应当是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并重,相互促进,相互补充,同步发展。


启示二:要将民主理想与民主运行两者相并重,特别要张扬程序正义。

古典民主理论更多关注的是“由谁统治”的问题,而熊彼特的竞争式民主更多关注的却是“如何选举谁来统治”问题。也就是笔者上述所言,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更注重的是“实质正义”,而后者更注重的是“程序正义”,更重视对选举过程的安排,对相关程序的完善。熊彼特在古典民主面临的现实困境中,提出把民主仅仅作为一种“竞争领导权”的途径,极力反对将民主概念本身神圣化。这就寓示着:民主的未来必然是走向世俗化,是一个“去魅”的过程。
而我国当前的民主政治建设的现状正好相反,恰似熊彼特所批评的那样,“民主”这个词“成为一面旗帜,成为一个人所宝贵的所有一切的象征,成为他对他的国家所爱的任何东西的象征。”[62]受这种思想影响,各级党政在宣传民主的过程中更多地强调民主的意义和价值,往往停留在“民主是人民意志的真正体现”、“民主是政治文明的核心”、“民主是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发展方向”等许多无不正确却也无甚价值的空洞口号。而忽视了将民主的理想与民主的运行相并重,导致民主理想仅仅是“看起来很美”,民主实践并不是很成功。
因此,就当前民主政治建设而言,要特别注意张扬程序正义。原因有三:首先,程序化是民主发展的必然趋势。人类对民主政治的追求经历了一个从追求民主体制的公正到民主的可操作性的过程。也就是说,使现实的个人能够切实地参与民主政治正在成为一个明显的趋势,这种个性化追求就表现为民主的程序化。在2002年5月31日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毕业典礼上的讲话中,江泽民同志也提到“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问题。其次,程序民主先于实体民主。“从世界法制的发展来看,是先有程序法,然后才有实体法。也就是说,实体规则在某种意义上说是从程序规则中产生的,实体规则源于程序规则。这种规则产生的先后顺序也体现在政治活动的过程中。”[63]最后,程序民主优于实体民主。一方面,程序民主可以弥补实体民主的不足,填补实体民主的某些空白和空缺。另一方面,程序民主是实体民主的根本保障,因为“程序正义未必导致实体正义,而程序不正义必然导致实体不正义”。
程序正义对我国当前的民主政治建设提出了如下三点要求:一是要加快经济体制改革,创建良好的经济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扩大人们的经济自由权利,以利益诱导而非空洞的说教引导百姓参与政治的行为。这也就是民主的世俗化过程。如果不是以“百姓的利益”而是以“民主的神圣价值”来引导百姓的政治热情,那么很可能百姓在“个人利益”与“推进民主的责任感”之间选择前者,这也是“贿选”现象得以存在的根本。[64]二是要推进行政法治化,把政府的权力和行为纳入到法制的轨道,增强行政行为的透明度,以利于人们的监督和自我保护。三是要强化民主制度,加强民主实践自身的规范化、程序化。一方面是要把民主决策扩展到适当的范围内,这主要是调整并清楚地界定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的权力;另一方面是民主程序的规范化。“不规范的民主容易被操纵,当民主制度健全到一定程度时,民主才能有效抵抗和克服其它力量的干扰。”[65]

启示三:要将民主的普适性与中国具体国情相结合,特别要考虑地域特点。

熊彼特认为,社会主义和民主之间没有一种必然的联系,两者之中的任何一个都能够没有另一个而存在。也就是说,他所界定的民主具有一种普适性,可以适用于不同的社会制度的国家之间。同时,他又强调,民主实践的成功运作受制于许多的外在条件,这些外在条件取决于一个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各个方面。如:有一个政治家的社会阶层、有一个比较完善的政党制度、有一个比较高效的官僚队伍、选民的理性和自制等等。也就是说,民主的成功实践也受制于各国的具体国情。
各国地域性的差异决定了民主制度的差异。因为“社会的经济发展以及由此引发的社会结构的变迁是形成对社会制度的真正制约,因为是前者决定了利益在社会上的结构性分布,从而决定各种个人、各种社会集团在利益分享、资源竞逐等方面的机会与份额,也正是利益问题使民主政治的发展与社会结构的变迁之间存在着很大程度的协变性。”[66]民主和社会结构之间的这种协变性,决定了我们不能将西方的民主理论简单地生搬硬套,生吞活剥。
影响我国当前民主政治建设的地域特点主要有三个:一是选民的主体部分还是农村选民,而农村选民之间的经济地位差距较大。农村选民大多教育水平较低,信息灵通程度不高,参与政治生活的能力不强。而且由于我国东西部发展的不平衡,农民选民间的经济地位有很大差异,决定了他们对民主的热情也并不一致。二是社会阶层之间利益角逐开始从“经济市场”进入“政治市场”。随着经济的极大发展,私营业主阶层的兴起,纷纷要求立法反映其利益要求,积极参与民主政治。三是各种利益角逐的“政治市场”增多,但都不完善。如村民自治、人大代表选举、立法听证、行政听证等,为公民参与政治表达提供了较多的途径,但实际运作的规则和违法后果并不健全。

地域特点对我国当前的民主政治建设提出了如下三点要求:一是要把握民主建设的渐进性。我国的选民主体是农民,这一基本国情决定了我们不能太快地扩大人大代表直接选举的范围。而对农民利益相关的、地域性很强的如村民自治范围的公共事务,则应当全面地实现直接选举。二是要完善从公民从“经济市场”到“政治市场”的进入规则。贿选现象存在的根本原因,就在于这种进入规则包括选举制度在内的一些制度的缺陷及其操作中的变形,以致一些不法之徒进入政治市场,并利用权力进一步扩大其利益,加剧了社会矛盾和冲突。三是要完善“政治市场”的运行规则。如听证制度是公民行使参政权的重要方式,是直接民主的一种新形式,有利于弥补间接民主的有些缺陷。但目前关于听证制度大多没有规定案卷排他性原则,使听证往往流于形式。[67]

启示四:要将建设民主制度与培育民主自制相互动,特别要提高实践理性。

为保障民主的成功实践,熊彼特认为要两个方面并进:一方面,要加强民主运行的制度建设。他强调要将多数代表制原则贯彻到国家政治机器的结构和运行的各个环节之中,如投票、首相、内阁和议会都应当是制度建设的重点。另一方面,他更加突出培育一种“民主自制”能力的重要性。他强调的“民主自制”要求选民、政治家、反对党、各种利益集团都要有一定的理性,对他们各自在政治领域的分工予以尊重,对各自的意见分歧予以一定程度的容忍,只有这样才能抵制非法利益的诱惑,防止政治中的欺诈,并避免因意见的分歧和冲突而在民主体制外寻求非理性的解决途径。
这实际上就是一定程度的妥协,是一种着眼于未来和谐发展的实践理性,这一点应当是民主运行的底线。因为,“只有所有起作用的利益集团实际上不但一致地忠于国家,而且一致地忠于现存社会结构的原则的时候,民主政府才能充分发挥其有利条件”。[68]但“即使是最小程度的必要的民主自制,显然需要某种类型的民族特性和民族习性。”[69]这两者都不是依赖民主方法本身就能够产生的,因此必须在政府的主导下加强对从普通百姓到政府官员民主意识的培育和提高。所以,只有民主制度建设和民主自制双头并进、互推互动、协调发展,共同致力于培养和提高民主运行中的实践理性,才可能有民主的成功实践。
目前的民主实践中,缺乏民主自制和实践理性的问题非常突出。如,选举过程中上级官员“吹风”和“打招呼”;选民对选举表现冷漠,轻易地被贿选;代表把选举当作“走过场”,成为只享荣誉不尽责任的“哑巴代表”、“举手代表”和“老好人代表”。这些都表明他们没有对自己在政治领域的职业予以应有的尊重。再如2004年4月1日,湖南省益阳市市委以《益阳日报》为选票对各级政府进行群众评议,许多职能部门因害怕不良评议结果而私自扣留用户的报纸,从而引发社会震荡。[70]这一事件更是突出地体现出有些政府部门缺乏一种最低程度的民主自制和实践理性。
实践理性的思想对我国当前的民主政治建设提出了如下三点要求:一是要提高人民的民主素质。要使人民认识到自己作为政治领域中某一角色的责任,积极并能够充分地参与民主过程,并对政治决定的作出发挥实在的、看得见的影响。二是要培育一种社会团结和宽容、并对民主充满信心的社会心理。要破除对民主的乌托邦梦想,既要看到民主的积极作用,也要看到民主的局限性,以科学的发展观来处理社会矛盾和冲突,致力于以民主的方法和途径来构筑一个和谐社会。三是要不断地扩大直接民主的范围和领域。决不能因当前民主化过程中的种种问题而因噎废食、踯躅不前。人必须在泡在水中才能学会游泳;同理,人民也必须在民主的实际运行中才能认识民主的价值,在学习和创新的过程中才能培育出民主的实践理性。

笔者认为,这四点启示的贡献在于揭示了我国民主化的根本性质,并指明了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前进方向。即:我国目前的民主化是一个促使民主理论从政治化到法治化、从神圣化到世俗化的过程;我国下一阶段的民主政治建设应该致力于实现从重普适性到重地域性、从重价值性到重实践性的根本转变。

[①]达尔:《民主理论的前言》,顾昕、朱丹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9年,页2。
[②][美]约瑟夫·熊彼特:《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吴良健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年,页429。
[③]“未完全理论化的协议”是指人们在某个原则上能够达成协议,而与他们在特定情形中的分歧同时并存的这么一种普遍的法律与政治现象。参见凯斯·R·孙斯坦:《法律推理与政治冲突》,金朝武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页39。
[④][美]约瑟夫·熊彼特,上注[2]所引书,页349。
[⑤]同上注,页25。
[⑥]同上注,页258。
[⑦]《邓小平文选》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页372。
[⑧][美]约瑟夫·熊彼特,上注[2]所引书,页394—395。
[⑨]同上注,页360。
[⑩]杨雪冬:“民主是学习和实践的过程——评熊彼特的竞争式民主观”,载《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8年第2期,页40。
[11][美]约瑟夫·熊彼特,上注[2]所引书,页360。
[12]同上注,页390—394。
[13]平民主义民主认为民主是“多数人的绝对主权”,麦迪逊式民主认为民主是“多数人的限制主权(非暴力的共和)”。参见城市鸵鸟:“应洗耳恭听的民主——评《民主理论的前言》”,载于北大法律信息网之“法律书评”。(2004年12月5日访问)<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book/review>
[14][美]约瑟夫·熊彼特,上注[2]所引书,页390。
[15][法]莱昂·狄骥:《宪法论》,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年,页386—420。
[16]陈炳辉:“20世纪西方民主理论的演化”,载《厦门大学学报:哲社版》1999年第3期。
[17]顾昕:“以社会制约权力——达尔的多元主义民主理论与公民社会”,载于达尔:《民主理论的前言》,顾昕、朱丹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9年,译者后记。
[18][美]约瑟夫·熊彼特,上注[2]所引书,页415。
[19]顾准著:《希腊城邦制度——读希腊史笔记》,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75年,页132。
[20][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年,页135。
[21][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页77。
[22]SeeAlexanderHamilton,JamesMadison,JohnJay,TheFederalistPapers,England:PenguinPutnamInc,1961,ap.208.
[23][美]约瑟夫·熊彼特,上注[2]所引书,页378。
[24][英]约翰·邓恩(编):《民主的历程》,林猛等译,吉林:吉林人民出版社,1999年,页65。
[25]阿马蒂亚·森将“理性”分为“选择的内部一致性”和“自利最大化”两种理性,前者认为每个选择者都能对同一事物产生同样的偏好和判断;而后者认为个人的偏好并不相同,一个人的选择与这个人的自利之间存在着外部一致性。后者相对前者有了一种伦理性。为了在整个民主理论发展中对关于理性的论述宏观把握,笔者借鉴了这一研究成果。参见阿马蒂亚·森:《伦理学与经济学》,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年,页18—20。
[26][美]约瑟夫·熊彼特,上注[2]所引书,页386。
[27]阿马蒂亚·森:《伦理学与经济学》,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年,页16—26。
[28]周国梅、荆其诚:“心理学家DanielKahneman获2002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载《心理科学进展》2003年第1期,页2。 
[29]参见徐鸿武等:《当代西方民主思潮辨析》,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页178—180。
[30][英]J.S.密尔:《代议制政府》,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页115。
[31]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年,页323—324。
[32]林猛:《论古典民主与现代民主——历史视角的民主研究》(北京大学2001年政治学博士论文)
[33][美]约瑟夫·熊彼特,上注[2]所引书,页416。
[34]同上注,页417。
[35]杨雪冬,上注[10]所引文,页40。
[36][法]莱昂·狄骥:《宪法学教程》,王利文等译,沈阳:辽海出版社/春风文艺出版社,1999年,页10。
[37]同上注,页106—107。
[38][德]马克思·韦伯:《经济与社会》下卷,林荣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页275—276。
[39][美]约瑟夫·熊彼特,上注[2]所引书,页416。
[40]参见曾峻:“‘大民主’心态下的民主实践:过去的教训与未来的选择”,载《浙江学刊》2003年第4期,页27。
[41]柏拉图:《法律篇》,张智仁、何勤华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页148。
[42][美]约瑟夫·熊彼特,上注[2]所引书,页394。
[43][美]乔·萨托利:《民主新论》,冯克利、阎克文译,北京:东方出版社,1993年,页160—161。
[44][德]马克思·韦伯:《学术与政治》,冯克利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页63。
[45][美]约瑟夫·熊彼特,上注[2]所引书,页422。
[46][德]马克思·韦伯,上注[38]所引书,页270—286。
[47]同上注,页281。
[48][美]约瑟夫·熊彼特,上注[2]所引书,页426。
[49][德]马克思·韦伯,上注[38]所引书,页296。
[50][美]约瑟夫·熊彼特,上注[2]所引书,页426。
[51]同上注,页425。
[52]达尔,上注[1]所引书,页1。
[53]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必须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巩固和发展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参见十六大报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
[54]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王兆国指出:“宪法修正案(草案)在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之后,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党的十六大提出‘不断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反映了我们党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认识的深化,既是对社会主义文明内涵的极大丰富,又是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理论的重大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把‘三个文明’及其相互关系写入宪法,并同这一自然段中确定的“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总目标紧密相连,不仅意思比较连贯、逻辑比较严谨,而且为“三个文明”协调发展提供了宪法保障。”参见:2004年3月8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55]《毛泽东选集》第五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年,页351-357。
[56]曾峻,上注[37]所引文,页24。
[57]同上注,页21。
[58]“民本”一词肇始于《古文尚书》中的《五子之歌》:“民惟邦本,本固邦宁”,之后该思想便源远流长,生生不息。如孔子认为民本的核心是“惠民”,即“其养民也惠,其使民也义”;(参见《论语·公冶长》)孟子也认为“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参见《孟子·尽心下》)“民本观”强调温情政治,关注民众疾苦,在历史上或有制约绝对君权的作用,是儒家政治理论中最为光彩夺目之处。
[59]李宪堂:“试论儒家民本思想的专制主义实质”,载《历史教学》2003年第5期,页21。
[60]肖蔚云:“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主要内容”,载《人民日报》2003年1月21日第9版。
[61]袁曙宏:“坚持法治规律与具体国情的创造性结合——对世界主要国家法治道路的思考”,载《人民公安》1998年第7期,页12。
[62][美]约瑟夫·熊彼特,上注[2]所引书,页393。
[63]韩强:“论民主政治的程序化问题”,载《理论与改革》2002年第6期,页6。
[64]关于贿选的原由的相关讨论,参见王晓敏:“从‘贿选’事件频发看如何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载《理论探讨》2002年第5期,页12-14。
[65]陆方文:“评自由主义民主——兼谈对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启示”,载《江苏社会科学》2000年第6期,页152。
[66]何子建:“利益:民主政治与社会结构的联结点”,载《社会学研究》1995年第1期,页54。
[67]例如,2003年8月27日通过的《行政许可法》第一次规定了听证中的案卷排他性原则。
[68][美]约瑟夫·熊彼特,上注[2]所引书,页429。
[69]同上注。
[70]陈澎 苏晓洲:“益阳:群众民主评议政府引发震荡”,载于新华网湖南频道2004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