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拉图在提出“相”论后,遇到一个棘手的问题:在个别事物身上往往同时具有相反的性质,如一个事物作为整体是一,它由许多部分构成因而又是多,一和多结合在一起;那么,“一”的“相”和“多”的“相”是否也是结合在一起的呢?若是的话,岂不一既是一又是多,多既是多又是一?这是很荒唐的。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柏拉图着手探究“相”之间的联系,最后得出每个“相”都是其自身但又跟其他“相”关联在一起的结论,这样一来,每个“相”都是一个集合体,个别事物也是 “相”的集合体,由此似乎就化解了上述矛盾。[33]但这种解决有一个前提未明:是否个别事物身上所杂有的各种性质之间归根到底具有逻辑推论的关系?如果有,则通过“相”之间的逻辑联系的澄清就能实质性地说明个别事物与其复杂属性间的相互关系;如果没有,“相”之间的逻辑联系再清楚也不足以真正说明个别事物的具体情况。
亚里士多德的范畴理论显示了问题的症结所在:对每一个别事物的陈述至少可以分为十类,即十个范畴,它们之间不具有逻辑推论关系,或者说不可通约。比如从“张三是人”推导不出“张三是白的”,从“张三是白的”也推不出“张三是70公斤重的”。这就是“异质性” (heterogeneity,或“异类性”)问题。在《后分析篇》中,亚里士多德明确提出了“本原”(arche)不可通约的观点。[34]任何遵守语言逻辑的理论推导都只能是“同质性”(homogeneity,或“同类性”)的操作。因此,定义只能针对普遍而不能针对个别,理论知识只能解决普遍性问题而不能解决个别性问题,普遍与个别之间存在着不可跨越的逻辑鸿沟。[35]亚里士多德处理这个难局的办法就是在理论领域讲普遍性而在实践和创制领域讲特殊性,或者说对普遍性用逻辑的方式讲而对特殊性则就事论事地讲。不难看出,这种处置实际上只是回避了问题,而没有真正解决问题。
如果理论只能规定和描画普遍模型,而实践所制作的都是个别摹本,那么用制作图式去改变世界就显然大有问题,因为摹本的个别性在理论设计中得不到应有的照料,在实际操作中就会成为运筹的盲区,进而成为罪错的渊薮。
第二个问题是关于质料的。亚里士多德区分形式和质料,把凡是可以理论规定的因素都放到形式之中,剩余的东西则归到质料的名下。形式是可以定义的,合逻辑的,事物是什么是由它来规定的;质料只是充当形式的载体,将形式体现出来,事物是什么跟它没有关系。当然,亚里士多德有时也很犹豫,也曾考虑把质料看成种,把形式看成属差,二者合成定义。如:房屋是可以荫蔽人和器具的砖石。其中,“砖石”是种、质料,“可以荫蔽人和器具”是属差、形式,二者都提供对房屋的规定性。[36]尽管如此,质料所贡献的规定性一定是合乎形式的需要并且跟形式保持逻辑一致的。也就是说,不论质料是否为事物提供规定性,质料都得被形式所宰制。一片森林在建筑商看来可能就是建筑材料,可是这片森林自身的所是仅止于此吗?一旦被纳入制作器物楼宇的“形式—质料”图式,它的无限的丰富性就被抹杀掉了。一国的人民自身的所是也是无限丰富的,可一旦被纳入制作理想国家的“形式—质料”图式,他们就顷刻变成了任人裁制的质料,召之即来,挥之则去。如今,我们所生活的这个星球也正在被纳入人类发展的制作图式之中,难道为了跟人类理性所逻辑建构的世界形式相适应,这颗星球也要整个充当单纯的质料吗?可见,任何存在物只要被某种强势的形式当成了质料,它就失去了葆有自己存在意义的权利,甚至连自我辩护的可能都没有。这就是我所说的质料的“冤屈”,而这种冤屈就是由“形式—质料”的制作图式所造成的。
综上所述,希腊哲学思维的制作图式是特定生活世界的产物,我们不能将其视作人类唯一可能的思维方式。认真解读这种图式,反省其问题,对于我们更好地解释世界和改变世界、更好地生存于这个世界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主要参考文献:
《柏拉图全集》第1-4卷,王晓朝译,人民出版社,2002、2003,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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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拉图著:《巴曼尼德斯篇》,陈康译注,商务印书馆,1997,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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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力田主编:《亚里士多德全集》第1-10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1997,北京。
The basic works of Aristotle, The Modern Library, 2001, New York.
亚里士多德著:《范畴篇 解释篇》,方书春译,商务印书馆,2003,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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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士多德著:《诗学》,陈中梅译注,商务印书馆,2003,北京。
维柯著:《新科学》,朱光潜译,商务印书馆,1997,北京。
黑格尔著:《哲学史讲演录》第1卷,贺麟、王太庆译,商务印书馆,1995,北京。
汪子嵩等著:《希腊哲学史》第1-3卷,人民出版社,1993-1997,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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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参见柏拉图著:《政治家篇》267D,《柏拉图全集》第三卷,王晓朝译,人民出版社,2003,第103页。
[2] 参见陈中梅译注:亚里士多德《诗学》,商务印书馆,2003,北京,第28、29、66、3、278页。
[3] 参见亚里士多德著:《尼各马可伦理学》1140a2,The basic works of Aristotle, The Modern Library, 2001, New York, p.1025;廖申白译注本,商务印书馆,2003,北京,第171、366页。
[4] 参见亚里士多德著:《尼各马可伦理学》1094a5,The basic works of Aristotle, The Modern Library, 2001, New York, p.935;廖申白译注本,商务印书馆,2003,北京,第4页。
[5] 柏拉图著:《克拉底鲁篇》414C,《柏拉图全集》第二卷,王晓朝译,人民出版社,2003,北京,第100页。
[6] 参见陈中梅译注:亚里士多德《诗学》,商务印书馆,2003,北京,第234-245页。
[7] 《尼各马可伦理学》中讨论到这五种“德性”(1139b15),《后分析篇》中还多一种,即“理智”(dianoia)(89b8-9),对这六者之间的关系,历来争议很大。这里仅从陈康之说,参见汪子嵩等著:《希腊哲学史》第三卷下,人民出版社,2003,北京,第1001-1002页。至于“知识”、 “直觉理性”和“智慧”的关系,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和《大理论学》中都有明确论述,即:智慧是前二者的结合。参见1441b3和 1197a25,廖申白译注本,商务印书馆,2003,北京,第176页;苗力田主编:《亚里士多德全集》第八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北京,第289页。
[8] 参见维柯著:《新科学》,朱光潜译,商务印书馆,1997,北京,第175页;The Cambridge Dictionary of Philosophy (second edition),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9, p. 955.
[9] 亚里士多德著:《诗学》1447a5-12、1449b3-6,陈中梅译注,商务印书馆,2003,北京,第27、63页。
[10] 参见陈中梅译注:亚里士多德《诗学》,商务印书馆,2003,北京,第206页。
[11] 参见陈中梅译注:亚里士多德《诗学》,商务印书馆,2003,北京,第208页。
[12] 亚里士多德著:《形而上学》987b10,汉译采用汪子嵩等著:《希腊哲学史》第一卷中的译文,人民出版社,1997,北京,第308页。
[13] 参见亚里士多德著:《形而上学》987b10-14;汪子嵩等著:《希腊哲学史》第一卷中的译文,人民出版社,1997,北京,第308页。
[14] 参见柏拉图著:《克拉底鲁篇》430B,《柏拉图全集》第二卷,王晓朝译,人民出版社,2003,北京,第120页。
[15] 参见柏拉图著:《政治家篇》302C-D,《柏拉图全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3,北京,第158-159页。
[16] 参见柏拉图著:《理想国》597,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97,北京,第390-391页。
[17] 参见柏拉图著:《克拉底鲁篇》389A-C,《柏拉图全集》第二卷,王晓朝译,人民出版社,2003,北京,第65-66页。
[18] 参见柏拉图著:《蒂迈欧篇》,谢文郁译注,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上海。
[19] 亚里士多德著:《形而上学》1029a4-5,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91,北京,第127页。
[20] 参见亚里士多德著:《形而上学》1032b2-14,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91,北京,第136页。
[21] 参见亚里士多德著:《论动物生成》739a5-20,崔延强译,苗力田主编:《亚里士多德全集》第五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北京,第269页。
[22] 黑格尔著:《哲学史讲演录》第一卷,贺麟、王太庆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第267页。
[23] 参见汪子嵩等著:《希腊哲学史》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7,北京,第637、663、642、667页。
[24] 柏拉图著:《斐德罗篇》270A、276E-277A、277B,《柏拉图全集》第二卷,王晓朝译,人民出版社,2003,北京,第190、200、201页。
[25] 参见柏拉图著:《泰阿泰德篇》209A,《柏拉图全集》第二卷,王晓朝译,人民出版社,2003,北京,第750页;汪子嵩等著:《希腊哲学史》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3,北京,第952-953页。
[26] 参见柏拉图著:《克拉底鲁篇》437A,《柏拉图全集》第二卷,王晓朝译,人民出版社,2003,北京,第128页。
[27] 参见汪子嵩等著:《希腊哲学史》第三卷上册,人民出版社,2003,北京,第151页。
[28] 对eidos复杂含义的区分,可参见布宁、余纪元编著:《西方哲学英汉对照辞典》,人民出版社,2001,北京,第385页。
[29] 典型的说法可参见亚里士多德著:《物理学》194b25-29,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2004,北京,第50页。
[30] 柏拉图著:《政治家篇》277C,《柏拉图全集》第三卷,王晓朝译,人民出版社,2003,北京,第118页。
[31] 柏拉图著:《法篇》746B-C、966B,《柏拉图全集》第三卷,王晓朝译,人民出版社,2003,北京,第504、733页。
[32] 柏拉图著:《法篇》889A,《柏拉图全集》第三卷,王晓朝译,人民出版社,2003,北京,第650页。
[33] 参见陈康译注:柏拉图著《巴曼尼德斯篇》,商务印书馆,1997,北京;以及陈康著:《陈康:论希腊哲学》,商务印书馆,1995,北京。
[34] 参见亚里士多德著:《后分析篇》88a19-88b-29,余纪元译,苗力田主编:《亚里士多德全集》第一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北京,第306-308页。
[35] 参见亚里士多德著:《形而上学》1003a6-16、1060b20-24,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91,北京,第55、213页。
[36] 参见亚里士多德著:《形而上学》1043a15-20,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91,北京,第16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