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所谓的金规则正是表达着公正的理念,因为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公正原则都是对“如何对待他人”这一问题的唯一理性回答。公正原则对任何涉及他人的行为规范做出理性的判断和解释,因此意味着能够普遍承认的人际关系原则。
在传统金规则的各种版本中,最有名的也可能是最典型的是基督教的金规则和孔子原则。基督教金规则的正面表述是:“你若愿意别人对你这样做,你就应当对别人也这样做”;其反面表述则是:“你若不愿意别人对你这样做,你就不应当对别人这样做”。孔子的正面说法是:“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其反面说法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学院派哲学家对这些民间风格的表述不太满意,于是又有了一些学术版的表述,最著名的是康德版,即他的道德普遍律令:“你只能按照你希望能够成为普遍规律的行为准则去行为”[v]。康德认为只有他给出的这个伦理原则才是真正严格的,因为它不需要利用实践经验,仅仅通过理性本身而获得的。基于民间经验的金规则被认为应该以基于理性本身的原则为准去重新理解。还有比康德版更细致一些的西季维克版(但未必比康德版高明)。西季维克指出,金规则的正面表述肯定是错误的,因为人们完全可能愿意互相帮助做坏事。金规则的反面表述虽然不是错的,但却仍然不准确,西季维克的修改版大概是这样的:“对于任意两个不同的个体,A与B,如果他们各自情形上的不同并不足以成为在道德上加以区别对待的根据,那么,如果A对B的行为不能反过来同时使B对A的同样行为同样是正确的话,这一行为就不能被称为在道德上正确的行为”[vi]。如此等等。尽管哲学家们相信他们的学术版比民间版严格得多,但仍然存在着严重问题。真正根本的问题并不在于什么样的表述更为严格,而在于所有传统版本,无论是民间版还是学术版,都有着同样错误的思想出发点。学术版尽管严格,却只不过严格地继承了民间版的错误。其中比较好的版本应该是孔子的正面表述,尽管正面表述的金规则比较冒险,容易出现明显的漏洞,但孔子的正面表述包含了“立”和“达”这样的模糊概念,就多少回避了困难,但基本的困难仍然存在。
不管那些学术版的金规则如何改进表述上的逻辑性和严格性,但各种金规则的基本结构仍然是一致的,即强调互相对待的对等性(reciprocity)。这个结构没有错误。对等性结构应该是表述“我与他人”的关系的最合理结构,因为必须有对等性结构才能够表达公正关系,而金规则就是为了表达公正关系的。在《论可能生活》(1994年版;2004年版)中,我也是以“对等性”为基本结构来分析和定义公正的(在定义公正时,一部分哲学家主要强调“对等性”,另一些哲学家则主要强调“公平性”,这是两个众望所归的基础,但在本质上说,“对等性”是更为重要的因素,只有当承认了对等性,公平性才有意义。对等性固然不错,但事情没有那么简单,我们还需要警惕另外某些可能被漏掉的因素。
公正在形式意义上直接就意味着一种对等性。人们早就意识到公正是一个“恰如其份”的概念,它意味着各得其所、各得所值。无论对于人际关系还是事际关系,公正的对等性首先表现为“等价交换原则”,即某人以某种方式对待他人,所以他人也以这种方式对他,或者某人以某种东西与他人交换与之等值的东西。这一原则虽然非常“清楚明白”,就像笛卡儿所推崇的真理那样,但它实际有效的情况却很有限,因为,只有当双方在某种情境中具有几乎同等的自由和能力时,这一原则才能够被有效地执行。于是,公正的对等性通常又表现为一些比较复杂的对等形式,比如“豫让原则”,即某人以对待什么人的方式对待我,那么我就以什么人的方式回报他(如豫让所说“……以国士遇臣,臣故国士报之”)。还有“西季维克原则”:给同样的事情以同样的待遇,而给不同的事情以不同的待遇。
然而,公正仅仅表现为对等性是不够的。怎样才真正算是对等的?这仍然是不够清楚的事情。对等原则并不能解决需要公正处理的所有问题。具体地说,等价交换原则,即A以X方式对B,因此B有理由以X方式对A,只能证明“B以X方式对A”是公正的,却无法证明“A以X方式对B”是公正的;而豫让原则,即A以(B=X)的方式对B,因此B有理由以X的方式对A,也只能证明“B以X的方式对A”的公正性,却不能证明(B=X)这一方式的公正性;同样,西季维克原则,可以表述为“按照标准X,A和B是同样的,所以给予A和B同样待遇”,也只能说明对于给定标准X,A和B得到同等待遇是公正的,却无法证明设定标准X是不是公正的,我们也就无法真正知道A和B被看成是同样的是否是公正的。这些情况的共同问题表明,在对等性结构中,我们只能必然地证明“后发行为”的公正性,却没有理由证明“始发行为”的公正性。这是传统公正理论以及传统金规则所难以处理的问题。
为了使一个相互关系得到在场各方的共同绝对认可——排除了迫于条件、压力和强迫的相对认可——就必须使得在场各方都认可这样一个“地位互换”原则:如果A以X方式对待B是正当的,当且仅当,A认可“当A处于B的地位而B处于A的地位,并且B以X方式对待A是正当的”。对于这种地位互换关系,如果无论把“我”代入为A或B,“我”都将认可其中的行为方式,那么这一行为方式就是正当的。这个地位互换原则在利益分配上同样有效,它表现为:如果A按照X准则把A和B看成是同等的,并且A和B得到同等的利益分配是正当的,当且仅当,A认可“当A处于B的位置而B处于A的位置并且B按照X准则把A和B看成是同等的,并且因此得到同等利益分配是正当的”。这个“地位互换”原则可以看作是传统的角色互换原则的改进版。传统的角色互换主要表达的是“将心比心”或者“同情”的直观,这个直观大体不错,但是不够严格,因为无论是“我”还是“他人”都似乎是抽象的同样的人,其中暗含着“既然都是人,那么就都应该什么什么”这样的认识,这其实仍然没有超出对等性原则。事实上任何一个社会都存在着不同地位的关系,所以很难简单对等。地位互换原则就是试图发现当把地位差异考虑在内时能够产生什么样的公正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