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人们似乎已经熟悉和更多的以多极世界的一极来看待它,然而欧盟又实实在在是人类社会发展史中欧洲人从氏族、部落、城邦、王国、民族国家逐步演变为一个超越民族国家的区域性联盟。虽然人们已经从历史、地缘、经济、政治、文化的角度对这个演进过程予以了广泛关注,但还可以从人类学与民族学的角度,审视欧洲人从分散走向联盟的步伐,分析欧盟的理念和民族国家所赋予它的权力,从而进一步认识欧盟。
首先是一种理想
欧盟是什么?欧盟的理念是什么?它的权力有多大?这是我们在谈及欧盟这个话题时难以回避的问题。
可以比较肯定地说,欧洲联盟首先是一种理想。大欧洲建设者的理想是结束千百年来各国的分裂,实现欧洲的统一,建立欧洲联邦。欧洲共同体的创建者们从一开始便对传统的民族国家持否定态度,他们提出的舒曼计划宣告了一个新欧洲的诞生。半个世纪以来,欧洲一次次地向更高的整和层次迈进。
主导欧洲人从分散走向联盟的观念即所谓“欧盟的理念”,有人也称之为欧洲观念或欧洲主义。它是一种欧洲人处理民族国家关系问题的新观念,主旨是告别传统民族国家,不断创新、不断发展,构建联盟大厦。
欧盟既不等同于欧洲政府,也不等同于欧洲大市场。它处在介于民族国家和国际组织之间的中间状态,有人称之为“似与不似间的矛盾统一体”。在欧盟条约的修订、共同外交与安全等关于国家主权的重大问题上,政府间会议仍然发挥着主导作用。可以将欧盟机构视作一个现代国家的政府吗?人们大多难以持肯定态度。政府间谈判不能完全涵盖欧盟政治的复杂性,也不意味着欧盟已经成为一个等同于国家政府的实体。
1991年12月签署的《欧洲联盟条约》(又称《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开宗明义地写道:“最高缔约各方在他们之间建立一欧洲联盟”,而且按照辅从制原则的规定,欧盟不是一个主权国家,而是一个由主权国家组成的联合体。它尊重组成这一联盟的各个国家的民族特征,不要求成员国放弃国家主权。
值得注意的是,自1957年对于欧共体具有宪章意义的《罗马条约》签订以来,欧洲人联合组成的共同体作为一个超越民族国家的机构,其自主力度在不断加大,各机构间逐步形成了分权制衡的格局。近年来,随着超国家结构在欧盟事务中作用日益增强,旨在实现欧盟各机构间及其与成员国政府间权力平衡的机构改革,逐渐成为欧盟面临的一个核心问题。欧盟已经逐步摆脱了20世纪60-70年代主要依赖政府间谈判的运作方式,正在以一个地位上与各成员国政府相对平等的政治实体的面目行使决策和管理欧盟事务的职能。到20世纪90年代初,欧盟机构对成员国政治的影响已不容忽视,成员国国内立法的75%—80%要事先与欧共体委员会商榷。
与此同时,对于投身于欧洲一体化的欧洲民族国家而言,其政府控制欧洲整合的能力陷入了一种被逐步削弱的状态。它们不得不在经济、社会、货币、司法等领域将部分管理权转移到欧盟机构。但是,这种权力的转让并不是主权的转移,而是成员国政府根据有关的条约,自愿地将部分管理职能转移到欧盟的超国家机构。从本质上说,这仍然是国际法中履行国家条约义务的行为,成员国政府在认为必要的时候,仍然拥有退出某项政策乃至欧盟的最终决定权。
何以成为欧洲民族国家的选择
建立“欧洲合众国”是近代以来欧洲各民族梦寐以求的理想,其根基是欧洲人对欧洲历史特性和自身经历所做出的理性反思,他们认为只有建立一个统一的“大欧洲”,才有可能解决对欧洲人至关重要的问题,即欧洲民族国家的存在和资本主义发展间的内在矛盾。
民族国家和资本主义是近现代欧洲历史框架的两大支柱,它们彼此交织在一起,共同构成了近现代欧洲的特性和力量的源泉。民族国家为欧洲资本主义提供了巨大的动力,资本主义则给欧洲带来令人瞩目的经济、科技和社会进步。但是,两者之间也充满了内在的、难以调和的矛盾。一方面,欧洲民族国家从本性出发需要不断追求至高无上的“国家主权”,同时,在现实中它们又难以摆脱彼此间深厚的依存关系而独立发展;另一方面,资本主义依赖于民族国家,但它若求得自身的发展又难以不削弱民族国家。能否缓解、解决这一矛盾,不仅直接关系到欧洲民族国家和资本主义的生存与发展,而且深刻地影响着欧洲的未来。
欧洲联盟的建立,是欧洲民族国家顺应欧洲民族主义发展的客观要求所做出的选择。民族主义的演进历程大体可划分为四个阶段,即发现自身特征,组成国家形态;强制消灭其他民族;重新发现自我,恢复旧日辉煌;自然消亡阶段。一些学者认为,战后欧洲民族主义正处于民族主义发展的第四个阶段。这个阶段的民族主义已经不是原来意义上的民族主义,而是在向洲际主义转化。这种洲际主义既削弱了各民族国家的民族主义,又在洲际范围内继承了民族主义的排他性。这就从客观上对欧洲民族国家的发展道路提出了新的要求。欧洲民族主义的发展历程表明,欧洲民族国家及其民族主义情感已陷于衰退之中。事实上,主导欧洲联盟前进的欧洲主义正是这种民族主义。不意味着民族国家的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