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重新界定农业发展银行的职能,使农业发展银行在金融服务领域切实发挥政策性金融的职能。农业发展银行是集财政和金融于一体的政策性银行,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扶持和保护农业的最佳选择。目前,对农村来说,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和技术装备的金融供给基本处于真空状态,迫切需要对此进行相应的金融制度安排,农业发展银行作为目前惟一直接服务于农村的政策性金融机构,要为农村公共产品的开发提供有效金融供给,为农田水利、水电开发以及公路、通讯、技术推广等农业综合开发提供基本贷款支持,在农村金融资源配置过程中发挥调控和主导作用。因此,加大农村政策性金融制度的健全与落实,拓展其业务范围,改变农业发展银行信贷产品的单一化,把农业发展银行建设成为农村经济提供政策性金融的综合性银行。
3.可以考虑成立地方中小金融机构,适应县域金融多样化的需求。通过整合现有金融机构,以农村信用社为主,组建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着眼于发放小额贷款,增加对私营企业的融资,适应县域经济主体小型化、个性化和特色化的特点,满足县域经济微观主体多层次、多样化金融需求。同时,邮政储蓄可以将从乡镇、农村吸收的存款按一定比例以协议存款的方式存人能够发放贷款的县域金融机构(如农村信用社),支持县域经济的发展。
(二)建立完善适合县域经济发展的信贷管理体系,加大信贷投入。
1.商业银行要适当下放贷款审批权限。在坚持按程序办事的前提下,适当扩大授权权限,增加授权品种。对基层自主经营的贷款可实行事前报备制。降低上存利率,控制国有商业银行县域分支机构的资金上存。对授信企业贷款超过二级分行权限的,可采取特别转授权。
2.积极探索适合县域经济的信贷激励和约束机制。在强化责任约束的同时,合理设计业绩考评办法。对于营销成绩显著的信贷人员,在收回贷款本息后,应按利息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在不良资产管理上,应废除那些违背市场经济规律的规定和做法,如新增贷款不良率零增长等。增加免责条款,强化奖励机制,对于认真执行信贷政策的人要制订和落实相应的奖励条款。
3.完善改进信用评级制度。可以考虑适当降低中部欠发达地区的项目信用评级标准和条件,特别是对新开户企业和经济效益好转的企业要酌情予以评级;对当前产品确实有市场、有效益的企业,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资产负债率偏高、资产结构不合理而造成信用评级过低的状况,在评定信用等级时应划分吋段,着眼未来,区别对待。
(三)建立与县域经济发展相适应的金融产品体系,努力提高县域金融服务水平。金融机构要大胆创新,经常性地深入研究县城经济的特色,研究县域经济对金融服务的要求,积极开发适合县域企业需要的多种信贷产品,提升服务层次,满足不同客户群体的需要。要充分考虑到各县域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性,采取差别化的信贷措施,避免贷款标准“一刀切”。广泛推行综合授信制度,将贷款、担保、贴现、开证等品种纳入“一揽子”授信额度内,满足客户对不同金融品种的需求。充分认识到县域经济以中小及个体民营企业为主体的特点,根据其“急、频、小”的贷款要求,积极开发新产品,形成特色化服务、差别化服务、多样化服务,对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进一步加大信贷投入。强化支付结算管理,坚决杜绝随意压票、退票以及无理拒付、挪用截留客户资金行为,公开银行结算方式、业务处理时间和收费标准,接受企业监督。积极开办票据业务,商业银行应对资信高、有发展潜力的民营企业,发放银行承兑汇票,用银行信用代替企业信用,缓解民营企业流动资金周转困难。对取得合格票据的客户,银行要积极予以贴现;积极改进结算服务手段和方式。大力推广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个人支票业务,为民营、中小企业提供多种便捷的支付结算工具。
(四)建立与县域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信用体系,努力改善县域金融生态环境。建立良好的县域金融生态环境,是改善县域融资、加大对县域经济有效投入的基础。要强化社会信用意识,大力加强诚信教育,树立“守信者荣、失信者耻”的社会氛围。对那些不守信用的企业和个人,要公开曝光,严肃惩处。各级政府要自觉规范信用行为,实施信用工程,着力打造信用政府和信用企业,在农村开展争创信用乡(镇)、信用村和信用户活动,塑造地方信用品牌,改善地方信贷投放环境和投资环境。金融机构要依法维护金融债权。积极争取政府和司法部门对维护金融债权工作的支持和配合,充分利用法律手段,加大对逃废债务行为的打击力度。商业银行之间要建立信息资源共享的联动机制,及时交流维护金融债权的各类信息,充分发挥个人和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的作用,加强对贷款企业的信用状况和资金营运状况的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