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现行准则对累计资产支出数的规定的局限性
我们先来看借款费用准则讲解中对资产支出含义的解释:对于购建固定资产过程中所转移的非现金资产,尽管从表面上看,没有直接占用现金,但是,这些非现金,资产的转移实质上导致了资源的流出,占用了相应的资金,只不过是以实物形式表现出来而己;对于购建固定资产过程中承担的带息债务,它相当于企业借入资金支付购建固定资产的相关款项,需要承担利息,导致资源流出,因此,带息负债应包括在购建固定资产的支出中。这样的解释强调的是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实质是某些支出虽不是专门借款的资金转移,但只要它们导致了企业资源的流出,即占用了资金,就应作为资本化的资产支出,并不在于它以什么形式出现。所以,现行准则对累计资产支出数的规定同样也不符合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当然按准规定,把超过部分的资产支出数排除在累计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的计算范围外计算结果,一定会少计资产,也就不能够正确地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
(三)分析与建议
从符合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出发,把超过为购建固定资产的专门借款总额的资产支出也算入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同样地,当将超过专门借款总款的资产支出数也用于计算累计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时,其计算的当期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金额也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借款费用金额为限。如果说某企业除专门借款外无其他借款,而当期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金额却小于当期计算的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金额,这显然会高估资产的价值。所以,从谨慎性原则来看,在这种情况下对当期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金额设置这种限额,可以有效避免企业资产的高估和利润的虚增。但当把超过专门借款的资产支出数也计入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时,如果再对一般性借款的借款费用合理地进行资体化,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如果这样的话,就会多计资产。因为此时的一般性借款也算入在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当中,就导致了对一般性借款的重复利用。先假设资产的支出顺序是按照先专门借款,再一般性借款、最后是其他资产的顺序进行,那么按照前面所讲对一般性借款的借款合理地予以资本化,这样的话就会导致对一般性借款的重复计算。
所以本人建议,当企业在购建固定资产时用到的款项既有专门借款,一般性借款以及其他资产时,资产支出应按照先专门借款、再一般性借款、最后是其他资产的顺序进行;对一般性借款就不用算入累计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当中,直接将其借款费用合理地予以资本化,而每一会计期间期利息的资本化金额=∑(至当期未止用于购建固定资产的各笔一般性借款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各笔一般性借款的利率)。这样可以规划企业对当期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金额的计算,那么当期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金额总额就是专门借款的借款费和在当期予以资本化的金额与一般性借款的借款费用在本期予以资本化的金额之和,但是不得超过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借款费用金额。
总之,本人认为当企业在购建固定资产时如果用到了一般性借款,就应对其借款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这样既符合国际惯例,又符合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当累计资产支出数超过专门借款时,按上面解释,对超出部分中扣除一般性借款后的余额合理地计入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当中,并按专门借款的加权平均利率来确定企业当期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金额,这样更符合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也更容易操作。但无论如何,当期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金额总额不得超过专门借款当期的借款费用金额总额,这是从谨慎性原则考虑,可以避免虚增企业资产价值和盈利水平,以达到粉饰财务报表的目的。